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企业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比原25%的税率降低40%。
第二,“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深圳市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三,人才安居政策。每两年可推荐一位本公司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金额约70万元。
第四,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第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适用于技术进步快、产品更新换代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第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七,政府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元,宝安、罗湖各10万元。
第八,股份报价转让资助。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获得180万元资助。
第九,上市优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十,政府资金申请必备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一,办公及工业用地优先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审批上享有优先权。
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明确了对灾区企业、灾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07号文件明确,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如果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获得哪些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和税前列支优惠。
(2)增值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征。
(3)关税优惠:对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或设备可享受关税减免或豁免。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纳税额可适用一定比例的减免或减半征收。请注意,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应咨询相关部门以确认具体政策细节。
点击查看:一键匹配可申领的补贴政策
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8、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和税前列支优惠。
(2)增值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征。
(3)关税优惠:对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或设备可享受关税减免或豁免。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纳税额可适用一定比例的减免或减半征收。这一政策可以在支付宝上自助办理,步骤如下:
1、在支付宝或是微信首页搜索“跑政通”;
2、选择“税收优惠筛查”;
3、与专员取得联系,提交对应材料即可开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