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停车位归业主还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可以收费买卖吗?
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与管理,是众多业主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停车位分配与管理方式:
第一类,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这部分车位由开发商经营管理,通过物业代租。租金收入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则负责车位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向开发商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类,地下停车场,车位已经由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产权。这部分车位不再产生租金,但业主需要向物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
第三类,地上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负责代为出租,收取租金,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收益的增加。物业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运营成本,剩余资金需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分配与使用。
第四类,地上停车位,根据特殊约定,开发商可能提供给个别业主使用。这些业主需向物业缴纳管理费用。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情况因小区政策与协议而异,此处不作详述。
第一类,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这部分车位由开发商经营管理,通过物业代租。租金收入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则负责车位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向开发商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类,地下停车场,车位已经由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产权。这部分车位不再产生租金,但业主需要向物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
第三类,地上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负责代为出租,收取租金,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收益的增加。物业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运营成本,剩余资金需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分配与使用。
第四类,地上停车位,根据特殊约定,开发商可能提供给个别业主使用。这些业主需向物业缴纳管理费用。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情况因小区政策与协议而异,此处不作详述。
物业公司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物业公司税收有以下几方面优惠政策:
1、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电话费、供热(冷)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以及高标准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宇收取的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不计征营业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减征额按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减征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1、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电话费、供热(冷)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以及高标准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宇收取的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不计征营业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减征额按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减征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