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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吗】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实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吗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实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纳税人如需享受此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如果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到期后,应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如果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可以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然而,如果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上述政策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就业。

...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主要包含如下: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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