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关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于按月纳税且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项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具体执行到期时间。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上述优惠措施将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直至2018年,这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仍然适用。
具体而言,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额外申请或提交任何文件,只需按照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即可自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然而,纳税人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可能的变化和调整。此外,建议定期咨询税务专家或税务机构,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政策。
总体来看,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无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具体执行到期时间。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上述优惠措施将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直至2018年,这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仍然适用。
具体而言,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额外申请或提交任何文件,只需按照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即可自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财务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然而,纳税人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可能的变化和调整。此外,建议定期咨询税务专家或税务机构,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政策。
总体来看,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无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吗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确实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纳税人如需享受此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如果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到期后,应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如果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可以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然而,如果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上述政策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就业。
纳税人如需享受此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如果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到期后,应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如果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可以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然而,如果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上述政策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就业。
...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主要包含如下: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