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开发区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南宁市给予的多项特殊优惠政策,还有开发区特有的财税奖励扶持政策。开发区内收税不收费,除国家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同时,实行灵活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使用给予奖励扶持,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投资给予补贴,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新建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2、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
(1)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与南宁相关扶持措施。对加工贸易的A、B类企业保证金台账可以“空转”管理(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的保证金)。
(2)新设立在南宁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优惠与扶持。
(3)新设立在南宁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其同等的扶持。
3、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4、开发区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坐落区内的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开发建设的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进入产业园的轻纺类企业给予财税扶持等多方面的支持。
(1)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内
(2)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
(3)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
为什么大丰碧水豪庭开发商在卖房认购书上只写原价,不写成交价,是不是...
订购书上他故意写原价,不写实际成交价(也就是不写跟你谈妥的折扣价)
如果你逾期不来补齐首付,他们就可以说,逾期优惠价就没有了,按原价出售
从而督促客户按时来补齐首付,首付补齐以后签的合同上就是实际成交价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