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对于在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日起的两年内,享有特别的财政扶持。开发区财政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全额作为财政扶持基金,以支持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可享受长达11年的地方所得税免征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以及生产性企业同样可获得财政支持。在头两年内,这类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将有80%作为扶持基金。盈利后,前5年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7年则减半征收。
对于流通企业,虽然扶持力度稍低,但在开始经营的两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将用于扶持。它们在盈利后,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5年则实行减半征收。
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配套件等用于加工出口的商品,如果符合国家规定,将被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区内生产的出口产品,只要达到国家条件,即可免征出口关税,为出口业务提供便利。
此外,区内投资企业在未来五年内将免征一系列财产税和附加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减轻企业负担。
在土地政策上,开发区实行灵活多样的出让方式,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每亩6万元,商业用地每亩18万元,房地产用地每亩25万元。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项目规模、投资金额和产出,开发区会提供基准地价、成本价、优惠价甚至零地价等选择,以吸引企业入驻并提升开发区的整体竞争力。
扩展资料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2000年7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为青海和西宁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发展空间。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详情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对外开放,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加速区域经济发展。
投资奖励政策
- 对投资交通、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七年50%;工业项目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五年50%;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项目,前三年全额,后五年50%。
- 新兴第三产业和非生产型项目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50%,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 对重大带动作用项目,市政府可提供贷款贴息等扶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缴纳所得税次年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资金审核。
收费优惠政策
新办工业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项目减半征收,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审批过程免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引资奖励政策
- 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科技项目,按到位资金1%-2%给予奖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0.3%-1%奖励。
- 新兴第三产业和非生产型项目按0.2%-0.6%奖励,资金到位后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兑现奖励。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引资按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扩展资料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省政府于1988年8月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是根据民盟中央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领导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建立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经济开发区甘肃段的建议而设立的。1991年,根据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提出的:金昌要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产品优势,注入高新技术,逐步建成高新技术密集的现代化工业城市,成立了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县级行政建制,业务工作接受省计委、省科委的指导。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开发区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南宁市给予的多项特殊优惠政策,还有开发区特有的财税奖励扶持政策。开发区内收税不收费,除国家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同时,实行灵活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使用给予奖励扶持,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投资给予补贴,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新建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2、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
(1)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与南宁相关扶持措施。对加工贸易的A、B类企业保证金台账可以“空转”管理(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的保证金)。
(2)新设立在南宁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优惠与扶持。
(3)新设立在南宁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其同等的扶持。
3、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4、开发区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坐落区内的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开发建设的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进入产业园的轻纺类企业给予财税扶持等多方面的支持。
(1)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内
(2)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
(3)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