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开发区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南宁市给予的多项特殊优惠政策,还有开发区特有的财税奖励扶持政策。开发区内收税不收费,除国家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同时,实行灵活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使用给予奖励扶持,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投资给予补贴,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新建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2、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
(1)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与南宁相关扶持措施。对加工贸易的A、B类企业保证金台账可以“空转”管理(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的保证金)。
(2)新设立在南宁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优惠与扶持。
(3)新设立在南宁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其同等的扶持。
3、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4、开发区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坐落区内的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开发建设的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进入产业园的轻纺类企业给予财税扶持等多方面的支持。
(1)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内
(2)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
(3)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设立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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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830mm/任意长
厚 度: 2.0-3.0mm
重 量: 2.5---4.5.0千克/平方米
有效利用率: 87%
适用温度: -50℃-70℃
适用坡度: 10度-90度
寿 命:25年以上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现代化工厂、化肥厂、污水处理厂、电镀厂、电厂、养殖厂、市场、仓库等大型工业建筑屋面及墙体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非用地类项目:指区内注册资金(实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房地产类项目:给予3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40%。
三、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第二条 用地类项目: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扶持政策:
1. 增值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3. 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留存在经开区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述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子园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外)承接总部经济项目的,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10%,以园区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园区管理公司,自项目入驻子园区年度起执行三年。
第五条 高管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经开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对1名高管人员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经开区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第六条 房屋购买补贴
在经开区购买各类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投资者购买价格的3%作为补贴。
第七条 引荐人奖励政策
引荐人:指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经开区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内部机关工作人员)。
凡是引荐项目入区成功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按注册资金中市外部分2.5‰予以奖励。奖励在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并经审核确认后兑现。
第八条 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对原有企业在2010年新增市外部分固定资产投入的,凡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并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以下办法兑现奖励。
一、市外部分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原总规模(含市内投资部分)一倍以上的视为新企业,享受本规定第二条政策。
二、对内资企业2010年新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当年增资扩股形成实物(人民币) 奖励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万元 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 3万元 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万元 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 10万元 2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 20万元 3亿元至4亿元(含4亿元) 30万元 4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 40万元 5亿元至6亿元(含6亿元) 50万元 6亿元至7亿元(含7亿元) 60万元 7亿元至8亿元(含8亿元) 70万元 8亿元至9亿元(含9亿元) 80万元 9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 90万元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 100万元 对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到位资金对应内资企业的数额,奖励上浮50%。
(注:本款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中第三条第4款,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款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 引进人才补助政策
一、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二、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的,由经开区设立的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补缴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第十条 户口政策
一、在区内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并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四、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凭相关手续落户经开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实收)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由经开区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备注:开发区另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政策》、《名牌名品政策》、《贸易促进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
网页链接里面的普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