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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 优惠网

【大连金州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金州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2.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大连市人民...【闵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闵行开发区)产业化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政策,结合闵行开发区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商在闵行开发区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立...

大连金州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金州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2.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大连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7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再延长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3.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退还比例为100%。
4.加速折旧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5.进口关税:(1)对符合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物流:以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
7.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缴消费税,免缴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8.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等。 新址规划面积87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50平方公里,围绕装备制造,实施“一区多园”发展战略,重点发展重大装备制造、旅游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铸锻及热处理产业。拟规划建设6大子园区:绿色铸造产业园、重大装备制造园、旅游装备制造园、高新技术产业园、港航物流园、生态农业示范园。
【发展重点】园区规划面积87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50平方公里。根据“两轴、两带、多组团”的规划思路,拟规划6大子园区:重大装备制造园、绿色铸造园、旅游装备制造园、高新技术园、港航物流园、现代农业示范园。
重大装备制造园:紧紧抓住大连装备制造升级转型期,依托园区港口优势,重点发展能源装备、海洋装备、化工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及通用航空装备,构建集重大装备研发、制造、总装和出口为一体的临港重大装备基地。
绿色铸造园:引入世界发达国家“绿色铸造”理念和经验,采用3R循环经济建设准则(即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来开展工作),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清洁化、自动化、智能化,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铸造、锻造、热处理基地,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示范基地,中国绿色铸造的先行示范区。
旅游装备制造园:充分利用中国旅游未来“黄金十年”,依托大连市丰富的旅游资源和雄厚的制造业基础,重点发展游艇制造为主的游艇经济,同时建设星级酒店装备、房车制造、景区索道及大型游艺设备等旅游装备产品项目。达到技术高端化、质量高标准、管理高水平、产品高品位,成为省内乃至全国领先的旅游装备制造基地。
高新技术园:依托火炬计划和863计划进行国家级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引入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发展配套的产品链,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引导技术集成,支持产业配套,带动相关产业聚集发展。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低碳概念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科技转化基地;打造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科技服务平台。
港航物流园:依靠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综合园区自身的港口、航空及陆域交通优势,重点发展港航产业、仓储产业、集疏运物流产业,发展第三方物流,减少企业自营物流,形成区域物流市场。同时,搞好各种物流方式衔接,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辐射周边的港口物流服务区,以此提高自身的工业服务能力。
现代农业示范园:继续巩固提升大连农产品重点产区地位,围绕大樱桃、黄桃两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资源优势,加强农业设施化建设,使金州经济开发区成为生态优良、环境优美、产品优质的市民“菜篮子”、“果篮子”基地。同时,充分发挥优势特色农业,发掘其所蕴含的旅游休闲的特征,面向大都市,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的现代生态休闲观光农业。 金州经济开发区不仅有优越的区位优势、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巨大的空间优势,同时还拥有一只敢创新、重服务、乐奉献的工作集体,我们将以企业为最大的财富,以企业家为最大的资源,为企业投资和发展营造优越的“生态”环境。到“十二五”期末,金州经济开发区力争引进规模以上企业200家,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

闵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闵行开发区)产业化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政策,结合闵行开发区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商在闵行开发区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指导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帮助研发机构引进优秀人才,解决高级技术人员的特殊困难;负责将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负责评选并授予区内在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 二.凡需在闵行开发区内投资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由投资方将设立研发机构的有关材料报送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项目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下发(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801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外资委审批。 三.经批准在闵行开发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凡属研究和中试所需使用的土地和办公、实验用房,经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核定,闵联公司将给予优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按现有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优惠;所需租用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给予第一、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标准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标准租金的80%收取的优惠。 四.闵行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在企业内部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研发部门,其研究和中试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和办公、实验用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791号)的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发展中心,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及为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八.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十二.本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适用于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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