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方税务局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重庆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环保产业、农业企业和民营经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享受方式需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购置用于环保项目的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购置用于农业生产的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企业需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提出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审核通过: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企业需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申报表中反映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二手房交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契税:(一般由买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
(2)买方不是首次购房;
(3)车库;
(4)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
二、营业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房产证满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产免征营业税;
2、房产证不满2年,按照5.55%缴纳营业税;
3、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房产证满2年的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5.55%;
4、商铺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5.55%;
三、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缴纳,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3、商铺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20%;
四、其他费用相对较少:
交易费:6元/平方*房屋平方数 ;
工本费: 一个证件80元;共有权证20元/个;
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抵押工本费:100元(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购房证明: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
公证收费标准: 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注:目前我省执行普通住房的标准是: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