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现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国家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必须创新补贴方式,改革农业支持政策机制,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又适应国际规则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1、要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妥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减少价格支持政策对市场的扭曲影响,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消费导向、市场引领机制。
在总结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启动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农业经营特征的套期保值、价格保险等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控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
2、要改革完善现有补贴措施,建立政策补贴与重要农产品生产挂钩机制,促进提高政策效能与补贴效率。
要根据农业经营体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补贴措施,建立“谁种补谁”以及“多种多补、不种不补”机制,使政府补贴与农产品种植面积或产量挂钩,促进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3、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补贴措施。
要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导向,以补贴重点产品、重要地区和关键环节为核心,以突出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关键问题为方向,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直接补贴措施。
实施政策性农业灾害强制性保险,鼓励农户全面参保,由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切实建立农业生产自然风险管控体系。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信贷予以支持,给予投资补助和利息补贴;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给予补贴支持。
4、加大绿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水平。
首先,探索实施新型绿箱政策措施,建立以种粮收入为保险标的物,通过农业保险方式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目标收益保险补贴支持制度”。
其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力度,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土地产出水平。加快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调动主产区生产积极性。
然后,促进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应用与推广。重点支持优质良种培育、新型肥料农药、生产作业机械化等关键环节,推动农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一步发挥农机在科技兴农中的载体作用。
再者,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综合服务,如生产信贷、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技指导、市场信息、农产品销售等。
最后,要健全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农业补贴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尿素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5.有机肥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三)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