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贵公司所说的 国税发[2001]124号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已经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贵公司所说的 国税发[2001]124号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已经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七条,企业的以下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