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如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8. 其他特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例如国有粮食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需依据38号文件规定和2023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2023年度不再试点成本法的纳税人,需根据实际农产品耗用率调整2022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纳税人需将转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正数表示多抵扣的税额,负数表示补计补扣的税额,并在2023年2月份征期申报。
关于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定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将农产品定义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如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具体政策和规定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制种行业、人工合成牛胚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粮食企业销售、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等。
对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了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特定的农产品类型,如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
销售农产品的现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这一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了调整。
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尿素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5.有机肥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三)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农村合作社是特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流通环节。农产品在流通领域,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指以下三种情形: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企业收购粮食、大豆用于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享受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