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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政策2022 为方便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适用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新出台的、持续实施的相关政策,并根据享受主体进行...【国家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政策2022
为方便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适用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新出台的、持续实施的相关政策,并根据享受主体进行了整理.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基础的编制方法形成了新的组合税收支持政策指南,包括33项内容,并将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继续更新。今天,我将向您展示:新的税收支持政策——科技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扣除额的100%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200%。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条例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的通知》(国家科技发展政治〔2017〕115号)执行。
2.中小科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规范和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海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部)〔2018〕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和规定期限内发生的摊销费用,可以适用优惠政策。公司在最终结算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号的,可以享受最终结算年度的优惠政策。
(2)公司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最终结算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科技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按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号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具有相关资质的批准文件(证书)和文号(编号)”栏次。
(3)不符合科技中小企业条件,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号的公司,在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的应当缴纳相应年度的税款。科技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规范和管理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创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2022年科技企业享受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1)技术转让合同享受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合同: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因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技术类别: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新的生物医学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条;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
(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研发费用的50%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支出税前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口).澳.台湾地区)注册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科技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少于60分,科研人员指标得分不少于0分。
五、202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
1.企业所得税减征15%。
2.享受省.市.县区政府补贴。
3.作为无形资产,在融资中.并购.能在上市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4.提高企业招标资质水平,在重大项目招标中具有明显优势。
5.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超过8%的,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家科技发火〔2016〕1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六、2022年中小科技企业如何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A.扣除适用对象
除香烟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公司应为财务核算完善、核算征收、能够准确核算研发支出的居民企业。
B.扣除政策的内容
(1)除香烟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扣除额的100%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中小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4.公司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公司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研人员评价得分不低于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要求的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符合中小科技企业条件:
1.公司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公司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3.公司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4.公司领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公司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独立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科技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公司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数据库,取得科技中小企业登记号。
各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库登记号上进行标识。
其中,入库年度前成立,5月31日前提交自评数据的,其登记号为0;
进库年度前成立但6月1日(含)后提交自评数据的,其登记号第11位为A;
入库年初成立,其登记号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号第11位为0的公司,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3)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人的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委托海外(不含境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
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国内合格研发支出的三分之二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计算扣除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5)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具体情况,集团公司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实际研发支出可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入分享比例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支出的分摊方式,由相关成员企业计算扣除。
C.额外扣除的操作流程
(1)享受的方式
公司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请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定文件;
2.独立、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和研发成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合作研发项目;
4.从事R&D活动的人员(含外聘人员)和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表明(含工作应用记录和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享收入比例等信息;
6.“研发费用”辅助账及明细表;
7.公司取得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作为资料保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年,选择预付享受的公司留存备查)。
(2)处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大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纳税服务”频道查询。
(3)申请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申请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支出的额外扣除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的,也可在办理今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享受。
公司在10月预付申报时,判断今年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的,可选择暂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年度最终结算时根据取得入库登记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
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付申报时不确定是否可以取得入库登记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结算时享受。
公司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自行计算扣除额;
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中(A类)》(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列明细填写加扣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额度;
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年),该表在预付款时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保存备查。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别,2017版《免税、减收、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0(A107012)相关栏目。

D.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核算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聘请研发人员的劳动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具有工程设计、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外部研发人员是指与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属于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研发人员按规定扣除的股权激励费用。
(3)直接从事R&D活动的,聘请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公司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按照R&D支出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的实际比例等合理方法分配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分配的,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不构成固资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方法的采购成本、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调整、检测、维护等费

具体的优惠政策2023版包括:
1. 减免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通常会有一定的减免额度,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 减免增值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环节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将研发费用以一定比例计入企业的费用支出。
4. 技术入股业务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外技术转让、培训服务等可以享受技术入股业务所得税优惠,减少相关交易的税负。
5.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投资已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这一政策可以在支付宝上自助办理,步骤如下:
1、在支付宝或是微信首页搜索“跑政通”;
2、选择“税收优惠筛查”;
3、与专员取得联系,提交对应材料即可开始申报。

国家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 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8)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9)198 号);

7.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 66号

12.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 31号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 [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 [1998]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 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31号

21.购进农业产品抵扣。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

22.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人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第60号

23.免税棉花抵扣。从1998年8月1日起,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19991 136号

24.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 [1999]198号

25.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26.库存商品棉抵扣。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电[2000]33号

27.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8.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 [1995]108号

30.储备粮油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 [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对供钔补保僻:旧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33.储备肉糖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34.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9]21号

35、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36、棉花出口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发[2001:27号、财税[2001]165号

37、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人全部归属地方。(财税[2001]163号)

38、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9、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税[2002]12号)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全免税和取消了。

三、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 29号、财税[2001]55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9.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9.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 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财税字第20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 [1997]87号

18、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19、林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0、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 [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一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渔船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人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11.农发行购置房地免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 (财税字11998] 123号) ,

12.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1987]27号

13.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5条、国发11987]27号

14.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6.农民搬迁建房用地免税。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7.综合性枢纽工程免税。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18.粮库用地免税。列人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19.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 11999]845号

20.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1998)93号

21.农村信用社减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6%征收,城建税仍按5%税率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财税字[1999)21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 255号);

23.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4.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20001 36号

25.农业投资项目免税。农林牧渔业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3条

26.农民免税。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吗

科技型企业确实能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按实际支出扣除,还能在原基础上额外获得50%的加计扣除。若研发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成本能以150%进行摊销。这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有力的税收减免。法条中还列举了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特定领域,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此外,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减至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享有15%的优惠税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

科技型企业享受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企业享受以下优惠税收政策: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可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研发费用加倍扣除,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促进技术创新。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为了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升级,国家允许企业对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使得企业更快地回收投资成本,同时减轻短期税收压力。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率的优惠。一般来说,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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