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创新型中小企业有众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训、技术支持等。
一、税收减免
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针对这类企业所得、增值税等方面给予减免,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比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的投入给予税收抵扣或者减免。
二、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这些资金支持可以是贷款补贴、研发经费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此外,这类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融资,如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等,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人才引进与培训
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享有政策倾斜。政府会提供人才培训和引进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招聘到适合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政府还会组织针对创新型企业的专业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四、技术支持
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支持,如建立技术研发平台、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此外,对于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方面的难题,政府还会组织专家团队进行攻关,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这些技术支持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技术风险,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总的来说,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创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有什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呢?
优惠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优惠二,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
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如果在这些指标范围内,那你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如果既不是小型企业,也不是微型企业,而是中大型企业,就要接着判断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之一,如果属于,那么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接下来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还有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才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望百度采纳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2月,小微企业迎来了新的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据了解,截至2月14日17时,已有29个省(区、市)明确小微企业减征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六税两费”按50%幅度顶格减征。
金融扶持方面,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纾困基金等成为不少地方政策的重要选项。
在强化生产要素市场监管和精简政府审批办事流程方面,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生产要素供应信息平台、制定应对市场机制失灵的响应措施、加快优化办事流程、缩减事务审批环节、向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咨询和业务服务等,这些政策都将对小微企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当然,除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小微企业也需要提升自身主观能动性,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应以控制成本为主要方向。可从用工和运营两大方面入手,找到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其中,用工成本控制方面,应注重内部技能人才培养。此外,可加强引进高科技智能化设备。不断助推产能提升,不仅可提升质量,也可大大降低用工成本。
运营成本方面,企业应该强化成本意识,使员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成本的作用及降低成本的意义。此外,应合理利用“互联网+”模式,集中精力做自己的强项,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强强联合,让企业始终处于一种轻资产的运营状态。并不断减少生产和办公成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节约运营成本有一个很好的选择就是可以入驻当地园区。许多当地政府借助国家政策在当地建立产业集群,除了给予当地园区许多政策以外还提供了许多服务。就以入驻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为例,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是由乌镇政府主导,企业化运营的“招商、引资、引智”的线上平台,帮助企业合理利用“互联网+”模式。园区的服务特点是“一站服务,无界办公”,充分发挥乌镇政策红利和时域优势,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入驻企业链接社会生产所需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乌镇无界数字产业园在企业招商服务产业链的核心环节—智慧化园区招商运营方面,具有信息技术、资源整合、运营管理等方面明显的竞争优势,通过后台系统对企业进行数据化管理。在提供企业服务的基础上,为企业打造一个信息交流、资源对接、融资管理等交流合作的产业集群平台。能替企业起到运营且节约成本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昨天,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删除两个计税额具体条款
草案原文: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免税不细列
草案原文: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草案原文:新增。
代表意见: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
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但按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因此,建议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不变
有些代表提出,按照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但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此问题,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建议不再改动。
税收优惠门槛不变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宜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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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昨天,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删除两个计税额具体条款
草案原文: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免税不细列
草案原文: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草案原文:新增。
代表意见: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
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但按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因此,建议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不变
有些代表提出,按照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但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此问题,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建议不再改动。
税收优惠门槛不变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宜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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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等可以得到相对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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