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实务: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管控
对于会计处理,不同准则有所差异。旧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认收入,并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损益。新收入准则(2017版)引入了“可变对价”概念,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一部分,需要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且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这导致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调整应税收入。
以案例分析,新准则下,销售发生现金折扣时,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会减少,相应地,财务费用也会减少,可能需要通过“视同销售”调整以符合税务要求。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于新收入准则下的净额法与全额法差异,可能导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基数的减少。
总的来说,企业需要关注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与税务规定,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并确保合规性。同时,跨年度现金折扣处理时,需要特别注意年度累计的调整,以确保税会一致。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税费计算公式如下:
1. 增值税 = 销售收入 × 税率
2. 城建税 = 缴纳的增值税 × 税率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 缴纳的增值税 × 税率
4. 教育费附加 = 缴纳的增值税 × 税率
5. 印花税 =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6.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利润)× 税率
7. 个人所得税 = 发放工资 × 代扣代缴税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法律主观:
近日,一家玻璃制品企业的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他们企业现有从业人员80余人,资产总额达2500余万元,2008年 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约7.6万元。从今年开始,企业打算自行申报 纳税 ,财务人员想知道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 税收优惠 政策。 财务人员的咨询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二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 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尽管上述企业希望实行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但前提必须是企业财务能够规范核算,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等,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仍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健全账务、规范财务核算,必须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所属行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企业盈利水平,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不能超过30万元;3.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的从业人数都应是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 劳动关系 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4.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