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那么多空座,票价为什么不能打折扣销售?
高铁票的定价都是有标准的,并不是想卖什么价就卖什么价。很多情况下高铁上很多的空座,但是还是有人买不到票,对于这样的情况是普遍的。高铁不是非常,高铁整个线路都需要停站。但是对于飞机来说,只需要到达目的地就可以。无论是火车,还是高铁,甚至是动车,都没有价格随便动的时候。实行价格的统一都能够维持很多年,毕竟这样的交通工具都是在一个人有必要的时候才会选择。
从来没有听说过高铁票打折,无论是淡季还是旺季,高铁票都是一个价格。高铁票的价格都是按照路程的里程来计算,所以价格标准都能够做到统一性。高铁票并不是实物商品,价格做不到随意的调动。很多人都会问,为什么在买票的时候很多都显示无票,但是走上车之后,发现车厢内既然有很多的空座位。对于这样的状况是经常能够被人发现的,但是经常坐车的人就知道,虽然在一个站的时候整个车厢都没有人,但是下一个站,能够占满整节车厢。
从始至今都没有听说票价会打折,从来没有听说票价可以讲价。有句话叫作,规则就是规则,不能随便的打破。然而这样的明文规定,并不能形成像商品那样。如果票价可以打折,肯定会收到很多的投诉。毕竟坐车的人来自全国各地,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谅解票价打折的原因。如果买便宜了无所谓,若是买贵了,肯定会让很多人投诉。
票价统一可以实行统一化,这样既能够好管理,也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票价能够打折扣,这也容易比别人说成像炒房那样。高铁和火车都没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所以,票价实行统一,才能够更好的管理。
上品折扣网“名牌商品、折扣销售”
上品折扣系列店定位为理性购物和高品质生活的倡导者,致力于满足大众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渴望,同时又不失价格优势。这种“名牌商品、折扣销售”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使得“上品折扣”在北京乃至业界内赢得了极高的声誉和信任。2007年底,北京晨报举办的“京城商场百姓星级榜”评选中,上品折扣荣获“品牌及特色五星级商场”殊荣,仅四家商场获此殊荣,足见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什么是折扣销售呢?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是指购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可按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价格折扣20%等。常见的折扣销售方式还有买就送,满就送等隐形折扣。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折扣销售需注意两点:这里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货物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货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项“无偿赠送”另行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年154号文件),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与其相关概念: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于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通常采用3/10, 1/20, N/30等形式表示。其中3/10表示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3%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可以享受应收账款1%的现金折扣;如果在30天内付清货款,则应全额支付。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给提供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没有库存开票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或折让)优惠,两者虽然提法不同,但笔者认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扣(或折让),销售折扣(或折让)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扣(或折让)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扣(或折让)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但是,销售折扣(或折让)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