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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产品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例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销售费用贷: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应答...【实物折扣的实物折扣对比】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

购进产品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例如无偿赠送:
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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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货到时,如量多,须入仓库,借:原材料
如是少量样品,用于生产的,借记“制造费用”,用于销售部门陈列的,借记”销售费用“。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借;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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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样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对于第①②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①②两种情况。
(2)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物折扣的实物折扣对比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以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为什么赠送商品的成本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通常类似公司的行为可以归为实物折扣。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折扣主要是指价格折扣,而对于实物折扣按规定是要视为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且此类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方面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所以按单位的操作模式,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折扣是价格折扣,如果单位能将赠送实物的政策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在公布政策时和实际销售开票时,将所谓的赠送产品折算成价格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数量金额和折扣,这样通常就不会产生认识分歧。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也可以按照该函精神办理。
对于赠与的商品的成本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对外赠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还要受对外赠与的捐赠限的限制。

对于企业来说,对外赠与自产实物其实并不划算。
谁说赠送商品的成本不可以抵扣啦,没有这种说法;

只是要确定一定的毛利而已;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没有规定说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税前不可以列支的
1、是没有这种说法;只是要确定一定的毛利而已;
2、比如购买时对于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3、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没有规定说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税前不可以列支的。
赠送商品的成本不可以抵扣啦,没有这种说法;

只是要确定一定的毛利而已;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没有规定说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税前不可以列支的

购进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购进样品的账务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首先从企业角度出发,若样品用于长期展示或短期促销,应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情况是变价销售,此时账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另一种情况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在税务上需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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