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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优惠的内容】 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适用税率10%。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消极所得的优惠待遇包括:股息: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投标书中有优惠条款,但是我不想写,应该怎么写?】 如果有格式的话就在指定位置写 无 就好如果没有格式就直接写 无优惠条款 就好......

税收协定优惠的内容

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适用税率10%。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消极所得的优惠待遇包括:
股息: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大部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相同,但也有部分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比如有些协定直接规定为5%;有些协定则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公司,并且参与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通常为25%或以上),税率为5%.利息:协定利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通常也为10%,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科威特、阿联酋、古巴、牙买加、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协定税率为5%、7%或7.5%不等;与委内瑞拉、以色列、奥地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协定,专门规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利息适用较低税率,如5%或7%。值得一提的是,在协定利息条款中,通常列有政府机构免税条款,即一国政府、地方当局以及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来源国免予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通常也为15%,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古巴、格鲁吉亚、罗马尼亚、埃及、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协定,规定税率为5%~8%不等;与突尼斯的协定专门规定提供技术、经济研究或技术援助所得适用限制税率5%。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协定包含有设备使用费,对此部分所得协定也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法国、比利时、荷兰、新加坡等国的协定规定,此项所得税率为6%,与美国、英国、德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协定规定为7%。
财产收益: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是对转让财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协定划分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对大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收益,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并无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而我国与部分国家或地区所签协定对来源国此项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限定。一般规定是:对于转让公司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依参股比例划分来源国与居民国的征税权,即仅在参股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通常为25%,来源国才有征税权,参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来源国无征税权,仍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比如我国与美国、法国、比利时、新加坡等的协定都有此规定。我国与韩国、瑞士等国的协定则彻底限制来源国征税,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对于积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则规定,缔约一方的居民企业,如果在来源国(如在我国)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可免于在来源国征税。
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仅从事准备性、辅助性等非营业活动,则不构成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者缔约对方居民企业虽然在来源国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但未达到构成常设机构时间标准的,也不构成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中对此项时间标准规定不一,早期与发达国家的协定通常规定为6个月,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定规定为6个月~12个月不等,也有个别协定规定为12个月以上。
个人所得的协定待遇主要包括:
受雇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通常将上述90日停留时间延长至183天,将“由我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改为“由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扩大了缔约国居民在我国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免税规定:协定专门列有政府服务条款,明确为对缔约对方政府派出的对方居民个人的所得免予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特殊优惠规定:按《个人所得税法》或协定对受雇所得的规定,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受聘于中国的教育机构,取得的所得构成我国纳税义务。但协定列有专门教师或研究人员条款,对在我国特定教育或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取得的所得,给予一定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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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满额优惠活动条款

拼多多为维护平台运营秩序,提升用户体验,特制定《拼多多“满额优惠”活动条款》来规定商家进行满额优惠活动方式的进行!详细规则内容如下:
1. 总则
1.1.
本条款构成您与拼多多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平台协议”)的一部分,与平台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1.2.
本条款变更及生效。拼多多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平台协议约定变更及生效本条款。如您不接受本条款及变更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则您的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店铺内商品将全部下架,无法上架新商品,平台协议将终止。您清楚知晓、同意并确认前述“关店准备”状态下的店铺功能限制,拼多多对于该等限制、协议终止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如您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条款,同意受本条款的约束。
2. “满额优惠”活动概述
2.1.
“满额优惠”是指全体商家参加的、且由商家自行承担成本的营销活动。“满额优惠”包含“商品满件打折”和“店铺满元减钱”两个部分,活动可为商家带来节约物流成本、大幅度提升客单价等好处。
3. “商品满件打折”活动规则
3.1.
“商品满件打折”,是指消费者针对店铺内的指定/全部商品,就同一商品ID买满两件或大于两件的一定件数后合并下单可享打折优惠的、由商家自行承担成本的营销活动。
3.2.
“商品满件打折”仅适用于同一商品ID的商品,不同店铺的商品和/或同一店铺的不同ID的商品即便合并下单也无法累计并按照“商品满件打折”享受折扣优惠,具体以平台系统页面提示为准。同时,本条款内“件”/“件数”均指商品SKU维度下单数量。
3.3.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平台系统页面特别提示外,“商品满件打折”活动默认适用于平台内所有商品,“商品满件打折”的折扣优惠范围为0.1至9.9,折扣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例如可以设置“满两件8.9折”、但不可设置“满两件8.99折”。
3.4.
默认优惠机制。“商品满件打折”设有默认优惠机制,如商家未按照第3.5条或第3.6条设置优惠机制的,商品按照默认优惠机制参与“商品满件打折”活动。默认优惠机制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如商家未就指定/全部商品设定由商家承担成本的其他非本“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机制或已设定的该等其他非本“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机制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券后价高于消费者按照“满两件9.9折”购买对应商品而需要支付的价格,则该商品ID下默认优惠将为“满两件9.9折”。
例如:商家店铺内有1000元A商品,商家已设置1元商品无门槛券,A商品的券后价为999元,则A商品默认优惠为“满两件9.9折”;或
(2)如商家已就指定/全部商品设定商家承担成本的其他非本“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机制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券后价低于消费者按照“满两件9.9折”购买对应商品而需要支付的价格,则该商品ID下默认优惠将为优于该商品券后价的“满两件X折”,其中X以平台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例如:商家店铺内有100元A商品,商家已设置2元商品无门槛券,A商品的券后价为98元,则A商品默认优惠为“满两件9.7折”,即X=9.7。
本条所称的商品券后价是指消费者购买1件或合并购买2件商品时计算所有可享受的商家承担成本的其他非本“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后的单件商品实付价格。前述商家承担成本的其他非本“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立减券、单品关注券、店铺关注券、全店满减券、订单复购券、领券中心券、直播商品券、直播店铺券、直播满减券、新客立减、满元减钱、新会员券、老会员券等,具体以平台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3.5.
特别地,如商家设置的“批发供货”打折优惠机制优于商品生效的“商品满件打折”优惠机制的(默认优惠机制和商家自行设置的“商品满件打折”优惠机制中对消费者较有利的优惠机制,即为商品生效的“商品满件打折”优惠机制),则拼多多平台有权将商家设置的“批发供货”优惠机制直接同步到消费者端享受优惠,具体同步适用情况以平台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如商家不同意将“批发供货”优惠机制同步到消费者端享受优惠,商家可根据平台系统页面提示取消“批发供货”优惠机制。举例:商家店铺内有100元A商品,商家已设置“批发供货”折扣为“满两件8折”,A商品在拼多多APP展示的商品满件打折优惠自动调整为“满两件8折”,则消费者合并下单2件A商品仅需实际支付160元。
3.6. 商家可在默认优惠基础上设置本店全部商品或本店指定商品更优惠的“商品满件打折”活动机制,具体设置方式及要求以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如商家就店铺内部分商品或全店商品设置对于消费者更为有利的商品优惠机制(例如就指定商品增加更多活动梯度、加大满件折扣比例等),则商家店铺内商品的“商品满件打折”实际活动折扣以商家后台实际设置为准。
举例:商家店铺内有100元的A商品,商家将A商品的“商品满件打折”优惠特别设置为“满两件9折”,则消费者合并下单2件A商品仅需实际支付180元。
3.7.
优惠分摊规则:商品满件打折的优惠金额,按不同sku的订单金额比例进行分摊。举例:A商品按规格设置不同sku(120ml规格A商品价格100元,150ml规格A商品价格120元);
合并下单120ml(1件)和150ml(1件)满足2件享9.5折优惠(即总共优惠11元=(100元+120元)*5%),则120ml规格A商品单件优惠5元,150ml规格A商品单件优惠6元。
4. “店铺满元减钱”活动规则
4.1. “店铺满元减钱”活动是指消费者针对店铺内的指定/全部商品,单笔支付满一定金额后可享减钱优惠的、由商家自行承担成本的营销活动。
4.2.
“店铺满元减钱”仅适用于同一店铺内的商品支付订单,不同店铺的商品即便合并下单也无法跨店累计并按照“店铺满元减钱”享受折扣优惠,具体以平台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4.3.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平台系统页面特别提示外,“店铺满元减钱”活动默认适用于平台内所有店铺,且平台将根据活动进度安排、商家店铺商品单价、商家经营情况等因素设置您店铺专属的“店铺满元减钱”机制。
前述专属的“店铺满元减钱”机制,即为您店铺“店铺满元减钱”的默认优惠机制。您可根据本店的均价情况在默认优惠机制基础上设置本店更为优惠的“店铺满元减钱”活动机制,具体设置方式及要求以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举例:商家店铺内有20元A商品,按照商家店铺专属的默认优惠“满10元减1元”,消费者下单1件A商品则仅需实际支付19元。
4.4.
如商家就店铺设置对于消费者更为有利的商品优惠机制(例如增加更多活动梯度、降低满元的门槛金额、加大减钱金额等),则商家店铺的“店铺满元减钱”实际活动折扣以商家后台实际设置为准。
举例:商家店铺内有20元A商品,商家在其专属的默认优惠“满10元减1元”外增设“满30元减5元”,消费者合并下单2件A商品则仅需实际支付35元。
4.5. 优惠分摊规则:店铺满元减钱的优惠金额,按不同sku的订单金额比例进行分摊。
举例:A商品按规格设置不同sku(120ml规格A商品价格10元,250ml规格A商品价格20元),商家专属的“店铺满元减钱”默认优惠为“满30元减3元”,则合并下单120ml(1件)和150ml(1件)A商品后,享受3元优惠,其中120ml规格A商品单件优惠1元,150ml规格A商品单件优惠2元。
5. “满额优惠”通用活动规则
5.1.
如消费者合并下单同时满足店铺内“商品满件打折”和“店铺满元减钱”的优惠条件时,系统将自动向消费者推荐适用“商品满件打折”和“店铺满元减钱”中任一优惠活动,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选择适用任一优惠活动或选择不使用优惠。具体订单的优惠情况以系统显示的消费者订单详情为准。
5.2. 退款规则:按订单的消费者实付金额退款。
5.3. 以下特殊商品无法使用优惠:补差价商品、不可合并下单的商品、优惠券商品等。具体活动适用商品范围以平台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5.4. 活动规则未尽事宜,以平台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6. 特别说明
6.1. 商家请勿进行“商品先涨价,后设置满额优惠”的虚假让利行为,否则平台有权认定商家违反平台协议约定,并将依据平台协议约定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6.2.
本活动长期有效。但平台有权根据店铺或消费者的历史交易或履约情况、业务风险判断等因素,自主决定或调整本活动的开放范围、活动时长、活动规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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