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变化梳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修订后,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由原来的55个优惠项目增加到69个优惠项目。下面我们将梳理这两年所得税增加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
对于特定事项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到创意设计活动领域,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样可以加计扣除50%。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 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对于特定行业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小贷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与金融企业同等待遇。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优惠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试点地区推广到全国。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对于特定单位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中央电视台取得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2.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取消了优惠事项备案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依据及执行情况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对于特定事项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到创意设计活动领域,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样可以加计扣除50%。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 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对于特定行业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小贷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与金融企业同等待遇。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优惠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试点地区推广到全国。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对于特定单位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1. 中央电视台取得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2.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取消了优惠事项备案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依据及执行情况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