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一、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 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 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
(一)发放对象
1.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
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三)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其他
1.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3.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4.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5.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6.属于外地转入我市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8.本人及配偶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一方申请奖励补贴,并应当扣减本人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和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其中,配偶(原配偶)领取过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需扣减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后受理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部分。
9.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规定申领过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但在首次申请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领满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情形(含高层次人才证书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后仍在深圳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和奖励补贴终止发放情形的除外),可于本通知生效后18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发放条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 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 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二、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
(一)发放对象
1.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
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三)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其他
1.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3.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4.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5.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6.属于外地转入我市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8.本人及配偶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一方申请奖励补贴,并应当扣减本人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和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其中,配偶(原配偶)领取过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需扣减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后受理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部分。
9.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规定申领过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但在首次申请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领满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情形(含高层次人才证书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后仍在深圳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和奖励补贴终止发放情形的除外),可于本通知生效后18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发放条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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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给大家推荐江苏工业园区,江苏为全国性质的总部经济招商重点城市,税收奖励比例相比全国有很大的优势,且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园区内有大规模的广告产业基地,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广告公司、服务行业、医疗行业、商贸行业等都十分欢迎。
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工业园区(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工业园区(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什么是霍尔果斯“五减五免”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的“五减五免”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新成立的企业在五年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全免,五年后地方留存的40%税收将以奖励形式返还给企业。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享有不同程度的减免和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上市也将享受到绿色通道服务,流程更加简便快捷。今年3月,霍尔果斯政府发布消息,已有近700家文化影视传媒类公司在此注册,其中包括多家国内主流影视公司的分公司和明星公司。
除了影视传媒业,霍尔果斯还吸引着其他行业的企业入驻。其政策优势和地理优势显著,位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交界处,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霍尔果斯口岸是中国最早向西部中亚国家开放的口岸。近年来,国家重点建设“一带一路”,霍尔果斯作为新丝绸之路对外的重要通道,其发展前景备受期待。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霍尔果斯鼓励投资,特别支持以下产业:国际商贸物流;金融产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会展经济;高端旅游和文化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及制药产业;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组装加工;进口资源(如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等。
霍尔果斯“五减五免”的奖励标准和原则如下: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至2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70%;2000元至4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80%;4000元以上部分,奖励比率为90%。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优惠政策。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财政扶持部分兑现。
然而,霍尔果斯的优惠政策并非长久之计。据最新消息,在2020年及以后在霍尔果斯新开设的企业将不再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上市也将享受到绿色通道服务,流程更加简便快捷。今年3月,霍尔果斯政府发布消息,已有近700家文化影视传媒类公司在此注册,其中包括多家国内主流影视公司的分公司和明星公司。
除了影视传媒业,霍尔果斯还吸引着其他行业的企业入驻。其政策优势和地理优势显著,位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交界处,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霍尔果斯口岸是中国最早向西部中亚国家开放的口岸。近年来,国家重点建设“一带一路”,霍尔果斯作为新丝绸之路对外的重要通道,其发展前景备受期待。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霍尔果斯鼓励投资,特别支持以下产业:国际商贸物流;金融产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会展经济;高端旅游和文化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及制药产业;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组装加工;进口资源(如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等。
霍尔果斯“五减五免”的奖励标准和原则如下: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至2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实际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70%;2000元至4000元部分,奖励比率为80%;4000元以上部分,奖励比率为90%。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优惠政策。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财政扶持部分兑现。
然而,霍尔果斯的优惠政策并非长久之计。据最新消息,在2020年及以后在霍尔果斯新开设的企业将不再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双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二、增值税优惠双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可能免征或者部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于软件出口企业,还可能享受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双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这意味着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加计扣除,进一...
2021年高校食堂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
划重点!企业申报享受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办
政策要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起了解下吧↓留存备查材料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
增值税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
杭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杭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方面,下面是详细介绍:1、增值税优惠政策:(1)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2)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税前扣除政策,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扣除。(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可以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留抵税额在后期销售中抵扣应纳税额。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企业/公司从事农、牧、林、渔业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回复_百度知 ...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根据该公告,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即便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但因其承担了市场、管理、采购和销售等经营职责及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故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对于采取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这类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如何做账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如何做账一、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二、2013年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该规定明确指出: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借:应交税...
海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区的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海南省自贸区鼓励类行业,主营业务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2.个人优惠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3.旅游。现代服务业。到2025年,高科技企业,新增加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营使用运输工具和游艇免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5.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包括购置(包括自建、自行...
目前我国实行的人身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有
目前我国实行的人身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个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个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这项税收优惠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如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2. 团体人身保险的税收优惠:对于企业等团体组织而言,为其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企业在购买团体人身保险时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 知乎
2023年已过半,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适合工商业者、个人企业入住园区享受。以下重点解析三类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享有20%-40%的优惠税率,与企业业务往来时,可选择在特定园区降低个人所得税至4%。不限行业、地区,可开出所有类目收据,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地园区支持申请。无需个人注册企业,快速开票,附纳税证明,全年无需汇算清缴。(二)个体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定率征收,税率稳定在0.6%左右,涵盖服务行业、贸易销售、煤炭等行业。支持申请重庆市、山东市、湖南等地园区。经营范围广泛,经营...
什么是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优惠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
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税收优惠多少
关于公益性捐赠,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有哪些税收优惠:1、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4、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慈善事业的...
海南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海南注册公司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经济发展。以下是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并实际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比中国大陆多数地区的25%的标准税率要低。-**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本性支出扣除**: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
哪里有最新最全的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的是5年免税,随后5年减半的政策。此外,增值税方面,根据企业的实际缴纳税额,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比例通常在地方留存部分的10%-50%之间。对于那些纳税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奖励比例可以达到地方留存部分的50%。然而,企业在霍尔果斯注册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园区管理费和后续服务费。如果企业希望寻找更经济的选择,可以考虑重庆正阳工业园。这里的增值税奖励政策更为灵活,奖励比例在30%-50%之间,且对于纳税额达到500万的企业,奖励比例可以达到地方...
一次性税收优惠是指什么?
一、正面回答一次性税收优惠政策计算方法: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分析详情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手段,调参市场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给以强制性刺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市场机制运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及其准...
老师 请问民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文吗?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企业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资料的收入,主管...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内容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是一部旨在服务各类财税专业人士的实用工具书。它旨在为纳税人、税务干部和注册税务师提供全面、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最新的政策变动。导论部分详细阐述了税收优惠的基础知识,让读者对这一领域有深入的了解。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1篇和第2篇,以行业和地域为线索,系统地整理和分类了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政策查找变得简单明了。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还是地区性的优惠政策,都能在其中找到对应的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3篇针对企业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深入的专题介绍,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