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版】转载_百度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目录》(20230510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主要围绕特殊群体创业就业、特定行业和特定条件下的减税政策展开。以下是对政策的具体解读和应用举例。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规定
针对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多项政策提供了减税优惠。例如,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等,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城建税减免。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及相关公告。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特定群体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旨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 其他优惠规定
1. 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依据为《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
2.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与教育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通常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税率根据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税率为2%。
### 应用举例
####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用举例
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的红蕾公司为例,若该公司在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20万元,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1万元。按照规定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数额分别为35元、0元和0元。
#### 另一应用举例
对于季度销售超过30万元的同一家公司,若其在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4万元。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数额分别为140元、60元和40元。
### 小规模纳税人总结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条件较为严格,主要针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实际销售额。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特定政策和当地税务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计算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规定
针对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多项政策提供了减税优惠。例如,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等,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城建税减免。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及相关公告。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特定群体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旨在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 其他优惠规定
1. 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依据为《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
2.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与教育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通常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税率根据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税率为2%。
### 应用举例
####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用举例
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的红蕾公司为例,若该公司在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20万元,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1万元。按照规定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数额分别为35元、0元和0元。
#### 另一应用举例
对于季度销售超过30万元的同一家公司,若其在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4万元。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数额分别为140元、60元和40元。
### 小规模纳税人总结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条件较为严格,主要针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实际销售额。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特定政策和当地税务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计算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如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
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向原审批或核准备案税务机关报备。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或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如内容较多填写不完可另附加页说明);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纳税人应将上述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第十一条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除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七)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十)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表7),自备案之日起执行。对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七)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一)其他未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备案类项目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采取网上申报的企业应于网上申报之日起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间报备资料的,则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3);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备案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
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不予备案,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表》(见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核表》(见附件9);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见附件10);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审核确认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1),确认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确认书》(见附件7)告知纳税人;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确认材料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税款。企业经审核确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在次年不得按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税收优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7)、《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台账》(见附件19),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和7月2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上报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布置,选择部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事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三)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根据层级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以专门篇幅报告以下内容: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文)中区局提出一并遵照执行的各项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69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向原审批或核准备案税务机关报备。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或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如内容较多填写不完可另附加页说明);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纳税人应将上述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第十一条 受理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除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审批期限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七)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十)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十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表7),自备案之日起执行。对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七)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一)其他未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备案类项目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采取网上申报的企业应于网上申报之日起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间报备资料的,则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备案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3);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税务事项收件回执》(见附件4)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5),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备案符合性审核
有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资质证书是否有效、优惠条件是否相符、适用政策是否准确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
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税务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优惠条件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不予备案,并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表》(见附件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审核表》(见附件9);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税收优惠产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见附件10);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审核确认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1),确认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确认书》(见附件7)告知纳税人;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应出具《税收优惠事项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确认材料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税款。企业经审核确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在次年不得按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税收优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及时建立、维护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7)、《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账》(见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台账》(见附件19),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和7月2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上报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布置,选择部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事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三)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根据层级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以专门篇幅报告以下内容: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文)中区局提出一并遵照执行的各项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69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怎么算(一次性奖金)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
2022“智博会”关注科技创新!一文了解科研创新人才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
国家级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贵公司所说的 国税发[2001]124号 不属于上述文件...
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合伙企业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激励这些企业更多地投入到创业投资中。以下是具体的优惠政策:1. 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更倾向于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非公司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在特定政策的支持下,合伙人可以根据“利息、股利、红利”的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 合伙企业拥有灵活的分配机制:在有限合伙中,收益或利润的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协商确定,不受各合伙人出资比例的...
房开公司开发的拆迁安置房有税收优惠吗?
房开公司开发的拆迁安置房有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了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这些政策旨在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创业和就业,具体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文件中,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伍军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是具体政策的条目:1. 自主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抵扣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
家政公司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如果您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免税情形如下: 【情形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
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有哪些税收优惠?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惠政策,包括研发资助、住房补贴和税收优惠。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企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此外,企业还能获得深圳市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并享受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若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则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外,对于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投资所得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这一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此外,某些利息所得也享有免征所得税的待遇。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此优惠还适用于外国银行向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时所取得的利息。此外,对于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从对方国家银行获取卖方信贷时支付的利息,如果按照不高于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将免征所得税。对于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签订的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
海南自贸区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首先,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其次,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可能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再者,注册...
农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四、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该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增值税优惠形势繁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的扣税链条。2、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竞争。3、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陈旧,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4、税收政策变化频繁,政策缺乏稳定性。5、税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税法(包括国内税法和生效的税收协定)随意,导致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
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第一个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微企业新购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3年,100%可一次性扣除,折旧4年.5年.10年内,50%可在原来的一次性扣除,其余50%可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公司选择适用上述政策扣除不足造成的损失,可在未来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填补,享受其他增加损失结转年限政策的公司可按现行规定执行。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行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不足2000人,营业收入不足10亿元,总资产不足1...
请问西藏真的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企业所得税 1、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基础上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负为9%,)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3、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
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法中的特殊规定,旨在鼓励和照顾特定纳税人及征税对象。通过减免全部或部分税款,或是按一定比例返还已缴税款,这一政策有效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手段调节经济,扶持特定地区、产业、企业及产品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企业所得税、外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以及与税收相关的规费,都可能成为税收优惠政...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下:一、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才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确保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且人数超过10人。单位需按月为每位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需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单位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房地产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什么
房地产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不满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满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二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5.6%的增值税,满二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