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
法律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各区税收优惠政策一样吗?
二、入驻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按不同的纳税额度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
1. 当年缴纳增值税≥5万元﹤5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9%对企业给予奖励.
2.当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1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
3.当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5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1%对企业给予奖励.
4.当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10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2.5%对企业给予奖励.
5.当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园区按缴纳税额的13.5%给予企业奖励.
6.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8%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10%给予企业奖励.
高校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按规定征税。
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按规定征税。
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时间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营业税
(一)高等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五)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土地使城镇用税
(一)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