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大会员无门槛券使用条例
1、vivo大会员4张无门槛礼券是不能同时使用的。
2、优惠券仅限于单笔订单抵用,一个订单不可使用多张优惠券,一张优惠券不可分次使用,非免邮优惠券不能抵扣邮费。
3、vivo是一家以设计驱动创造伟大产品,以智能终端和智慧服务为核心的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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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上海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第十二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采购酒类半成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第十九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第十二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采购酒类半成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第十九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如何帮助中小企业规避风险并享受优惠政策?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通过以下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规避风险并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预警机制:
- 行业损害预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了中小企业行业损害预警机制,通过监测并分析中小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预防和规避潜在风险。
降低运营成本:
- 公益性服务优惠: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
- 市场性中介服务补贴: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将得到政府补贴或资助,增强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培育自我服务能力:
- 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条例强调对中小企业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育,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权益保障与公平竞争:
- 同等待遇:中小企业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大型企业同等的待遇,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人才与培训支持:
-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可申请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资助,为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 培训活动补贴:高校、职业学校和社会组织被鼓励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活动,涵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方面,这些培训项目可享受政府补贴或资助,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
职工培训税收优惠:
- 税前列支教育培训经费:中小企业职工培训的投入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允许从计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在税前列支,增强了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投入意愿。
综上所述,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通过多方面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规避风险和享受优惠政策的途径,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求助:哪条标准、法规、条例明文规定,仓库(成品仓)必须要装防爆灯...
1. 存放纸箱的成品仓库没有规定必须要装防爆灯。2. 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3.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4. 参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5. 参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6.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