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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条例条款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13
发表时间:2026-02-02 10:05:30

上海市为了强化酒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等含乙醇饮料。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这些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都需遵守条例规定。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主要的管理部门,酒类专卖管理局在商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条例的实施。区县的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则在市局的指导下,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协同做好酒类商品的管理工作。生产、批发和零售酒类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需在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始销售。任何变更或合并等情况,许可证需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同时,严格禁止涂改、伪造或买卖许可证行为。

酒类商品的质量鉴定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规定。进口酒类商品需提供相关的进口和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违法行为,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标识不符合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违反者还需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如对酒类商品的违规行为有投诉或举报,可向市酒类专卖局或区县管理部门反映,他们会及时处理。条例的执行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共有2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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