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而言,北方不同地区的供暖期开始时间不同,如哈尔滨供暖期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京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此,各地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截止时间也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在实务操作中,供热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按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供热企业需要仔细权衡。因煤炭等原料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部分供热企业可能因享受免税反而导致多缴税款。此时,需通过详细测算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决定是否申请免税。
此外,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需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免税权需进行申请,且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因此,供热企业在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权时,需充分考虑长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在实务操作中,供热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按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供热企业需要仔细权衡。因煤炭等原料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部分供热企业可能因享受免税反而导致多缴税款。此时,需通过详细测算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决定是否申请免税。
此外,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需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免税权需进行申请,且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因此,供热企业在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权时,需充分考虑长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