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购房交税在什么路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4)城建税。营业税的7%
(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6)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年尾10城已推“鼓励购房”新政
随着楼市的下行,除了发布一纸“限跌令”,有城市已经开始用真金白银补贴购房者了。
近一个月以来,已至少有10城(或地区)推出了鼓励购房新政,包括呼和浩特、 荆门、衡阳、开封、南宁、保定、南通海安、重庆璧山和万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六安金寨等。
各地“花式”补贴动作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购房补贴、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优惠、以人才或二孩三孩名义给予购房优惠、对商品房契税进行减免、购地下车位也可获得补助等。比较特殊的是河北保定市,率先放松了特定房屋类型的限购、限价政策。
不过,截至目前,出台楼市松绑或购房补贴政策的,基本都是三四线城市,这或许与这些城市飙升的楼市库存息息相关。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数据,被监测的全国百城库存数据已经连续36个月同比正增长,创下5年来的新高,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是最大的,且短期难化解。
多样化的鼓励措施
到今年6月份为止,全国各地都还在配合“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组合拳”,但随着下半年新房成交量环比连跌,许多城市库存量迅速升高,当地房企感受到去化的巨大压力。
对地方政府来说,最容易操作的鼓励购房方式就是减免契税,因此多城已选择先从契税入手。
12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布,接下来要举办为期两个月的购房优惠活动,活动期间,购房人购买当地房企的新建商品住房(限1套)、车位(不超过2个)、商服用房(不超过5个)和办公用房,以及购买二手住房(限1套),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所缴纳契税同等金额的购房补助。
无独有偶,湖南衡阳市也在近期发布《衡阳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和地下车位财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对未来5个月内买房的市民进行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从15%到50%不等,越早买房,补贴得越多,比如明年1月31日前买房,就能获得50%的契税补贴。未来5个月购买地下车位的,补贴一律高达所交契税的80%。
河南开封、重庆万州、河南新乡的地方政府,也给出了限时契税补贴政策,鼓励市民在年末购房。
还有不少城市通过人才、三孩等名义发放真金白银的购房补贴。比如广西南宁,近期扩大了购房补贴的人才范围,拟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B类人才给予120万元购房补贴,经认定的D类、E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者,可享受最高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江苏南通海安则率先提出给二孩家庭、三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该市新政称,常住居民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在市场价格基础上二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三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优惠。
海安还鼓励当地企业组织团购商品房:企业、单位购买用于人才用房一次购房5套以上或组织企业、单位职工一次购买10套以上,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优惠。复垦弃宅进城的农民群体,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凭挂钩复垦协议,可以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优惠。
近期内蒙古呼和浩特也宣布对毕业5年内首次在呼和浩特市置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符合相应条件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
贵州龙里县则不管是不是大学毕业人才,只要农村户籍居民、外来人口愿意去当地落户买房,可以按迁入户籍人口数量(每人4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相应的500元补贴,最高每人可获两万元。
湖北荆门市近期也宣布,未来一年内,对首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以及地下车位、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河北保定于近期宣布放松限价、限购政策,根据其发布的《保定市全面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当地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项目,取消销售价格限制。居民如购买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住宅,可不受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三四线库存积压
多个地方政府密集出台鼓励购房新政背后,是市场成交数据的持续下滑。尽管在楼市精准调控之下,当前房地产信贷环境略有好转,但是短期内购房者的置业情绪尚未恢复。
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其选取的50个代表城市中,今年11月份长三角代表城市新房成交面积环比下降8.1%,同比下降31.7%;长江中游代表城市商品住宅平均成交面积环比增长9.5%,同比下降42.8%;珠三角代表城市环比增长7.2%,同比下降46.8%;成渝代表城市商品住宅平均成交面积环比增长2.1%,同比下降42.1%;京津冀代表城市环比下降6.3%,同比下降14.3%,预计12月市场整体仍将维持低位运行,价格仍面临下行压力。
新房成交量不断下滑,导致很多城市的库存迅速攀升,去化周期拉长。
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的最新报告,截至11月底,全国10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总量为5.2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1%,当前百城库存规模为2016年8月份以来的最高值,即创下近5年的新高。
库存环比数据已连续4个月正增长,同比则连续36个月保持正增长态势。11月份,10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供应量为4495万平方米,而成交量为3437万平方米,呈现了“供大于求”的态势。三四线城市库存攀升的态势最明显,出现了连续37个月库存规模同比正增长的态势,说明相比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库存积压的现象最明显。从库存风险的角度看,三四线城市是最大的。
截至11月底,库存同比增速排在前十位的城市包括韶关(57%),惠州(43%),东莞(41%),深圳(38%),保定(37%),承德(32%),洛阳(32%),宁波(32%),徐州(28%),柳州(27%)。这些城市面临的去库存压力较大。
而库存同比增速后十位城市为:呼和浩特(-31%),三亚(-29%),上海(-28%),合肥(-27%),晋江(-27%),淮南(-25%),太原(-23%),岳阳(-22%),马鞍山(-20%),济南(-20%)。
新房库存同比减少的城市中,既包括上海这样商品房不愁卖的一线城市,也包括岳阳这种此前出现过大面积降价跑量的城市,虽然违规降价扰乱了市场,但是其库存总量明显减少。
根据房地产研究院,截至11月底,商品房去化周期最长的10个城市,分别是西宁、洛阳、舟山、威海、无锡江阴、哈尔滨、芜湖、固安、烟台和韶关。这10城中有8城都属于三四线能级。
“若是当地库存压力大,那么就应该从因城市策角度去落实宽松政策。市场疲软时,三四线城市通过契税补贴的方式激活交易,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严跃进认为,接下来的调控走向中,各地同步松绑可能性不大,但是后续可能会有针对具体类型的松绑,比如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房产类别等。
上海购房流程以及相关税收计算方式?
1、审查,购房的必要准备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认定的,资质越高,说明其开发能力越强,承担风险及责任的能力就越强。
(2)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如果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楼房的经营范围,那么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就是违法经营,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售房合同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购房者的预期权益就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看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允许销售楼房的经营权。
(3)审查“五证”
“五证”和“两书”是合法售房的证明文件。购房者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出示“五证”和“两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果是现房买卖,则开发商无须办理(4)所述预售许可证。但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之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买房人收房时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审查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被抵押
(5)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2、签约,慎重而稳妥的一笔
(1)慎签认购协议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 订金 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 定金 。
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 订金 ,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 定金 或 约定不予退还费用 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 定金 方式还是 订金 方式,有没有 另有约定 。
(2)填写合同文本空白处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
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关于 出卖人 和 买受人 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 委托代理机构 或买受人有 委托代理人 ,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两二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条在审查和填写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合同第八、九条是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交付期限应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告知买受人的,一般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时限通常以60日划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要适当,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响其约束力。其他条款涉及违约金的,也应考虑这方面问题。
第五、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除明确水、电、暖于入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如燃气、电话、宽带网等,如有可能也应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第十七条中有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同意,出卖人无权使用。
在合同的选项的填写时,除以上提到的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稳妥起见,购房者最好还是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把关。
(3)合同附件不能忽视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第二、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 高级 名牌 精装修 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 高级 具体是什么标准、 名牌 到底是什么牌子、 精装修 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3、付款
(1)购房款
房价款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乘以建筑面积,或者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售价乘以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统一文本的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这一条只给出了购房者三种简单的选择,即: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其它方式。
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这对资金尚不宽裕的购房者会有一定难度,而且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比较大。尤其是期房项目,当您把全部积蓄都交给开发商时,可以说主动权已经不在您手里了,如果将来房屋质量出了问题或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那您就相当被动了。
相对来说,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期房项目,购房者可以按工程进度分几次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直至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2) 住宅税费
根据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 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4、按揭贷款
按揭的条件
各银行一般都要求按揭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在申请按揭贷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按揭的风险
按揭制度对三方都有风险。但是对购房者来说风险最大,这一方面是由于购房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另一方面也因为购房者法律专业知识不足。购房者在按揭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开发商取得银行划给的购房者的贷款后,有可能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
开发商首次涉足房地产,缺乏经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有可能导致楼盘烂尾,无限期拖延交房;
房产商开发程序有可能违法,因而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有可能开发商在建工程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不合格;
有可能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提前搞内部认购,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将土地或房产抵押,购房者事先无法知道,知道后也无法控制,一旦解除不了抵押,或抵押物被拍卖、执行,购房者都无法实现其对房屋的各种权利;
银行有可能违约,不能按期放贷,导致买方与卖方的合同违约,双方解除合同。
由于按揭制度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所以律师的介入可保证当事各方的利益不被对方或第三方侵害。开发商和银行早已有各自的法律顾问,以保证他们各自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和申请按揭贷款时,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5、收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收房时的隐患往往是签约时埋下的。所以建议购房者签定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以避免收房时产生纠纷。另外,对于已经产生的收房纠纷,建议购房者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商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对策,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6、产权证,作为房屋主人的凭证
(1)取得产权的重要性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对自己的房屋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的继承权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房屋可以买卖、租赁、赠与、交换、分拆、继承、抵押,遇到建设搬迁时可以得到补偿。
《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及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商品房购买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商品房所有权的取得是以房屋产权证的最后登记完成为准,即拿到了产权证,购房者才真正成为房屋的所有人。
(2)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证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的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买商品房在规定期限内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卖房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审查,购房的必要准备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2)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3)审查“五证”
(4)审查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被抵押
(5)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2、签约,慎重而稳妥的一笔
(1)慎签认购协议
(2)填写合同文本空白处的注意事项
(3)合同附件不能忽视
3、付款
(1)购房款
(2) 住宅税费
(3) 税收减免
4、按揭贷款
按揭的条件
各银行一般都要求按揭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在申请按揭贷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5、收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6、产权证,作为房屋主人的凭证
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证
二:税费的计算方式及相关政策
(一)住宅税费
根据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二):税费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一、从房产面积来税,超过一定面积的房屋就不能确定为普通住宅,而税收政策对普通住宅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普通住宅除营业税达到一年限外,其他就基本没有税收优惠措施。
二、从卖方角度来说应该缴纳的税收种类有:
1、营业税:按交易总价(交易总价过低,不得按当地确定定的最低计税为基础)的5%缴纳。同时还得缴纳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的城市维护建设说(重庆是直辖市,税率应该适用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占营业税额的3%,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这我对重庆的政策不了解,本人所处的省是要按占营业税额的2%征收的。也就是说营业税及其附加最低已占成总价的6%。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有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售价减去进价及合理费用)20%征收,也可以按按总成交价的1-3%简单方法征收。在1-3%的范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土地增值税。也的按差额清算征收和按总成交价确定和带征收率征收。本地就是按成交价的2%带征的方法。
4、印花税。按销售房产合同的万分之五征收。...
二手房买卖需要缴纳的税收要分别从房产面积、原卖方取得的及卖方和买方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应该缴纳的税收。现根据本人所了解的税收政策的情况剖析如下:
一、从房产面积来税,超过一定面积的房屋就不能确定为普通住宅,而税收政策对普通住宅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普通住宅除营业税达到一年限外,其他就基本没有税收优惠措施。
二、从卖方角度来说应该缴纳的税收种类有:
1、营业税:按交易总价(交易总价过低,不得按当地确定定的最低计税为基础)的5%缴纳。同时还得缴纳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的城市维护建设说(重庆是直辖市,税率应该适用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占营业税额的3%,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这我对重庆的政策不了解,本人所处的省是要按占营业税额的2%征收的。也就是说营业税及其附加最低已占成总价的6%。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有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售价减去进价及合理费用)20%征收,也可以按按总成交价的1-3%简单方法征收。在1-3%的范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土地增值税。也的按差额清算征收和按总成交价确定和带征收率征收。本地就是按成交价的2%带征的方法。
4、印花税。按销售房产合同的万分之五征收。
卖方各项应缴纳的税收相加最低也就达到9.05%了。
三、从卖方角度来说应该缴纳的税收种类有
1、契税:按总成交价的3%(有的省份也的4%和5%的,重庆的政策好象是3%。
2、印花税。按销售房产合同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签订合同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项相加也得3.05%.
如果你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注明过户费用由购买方承担的话,那么你至少也得负担12%以上的税收,才能顺利地反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
这里只是对本地的现行房产过户税收政策,至于重庆的情况如何确定,还得以当地政策为准。但是差异一般不会过大。
提供你参考。
流程:审查→签约→付款→按揭贷款→收房→产权
目前住宅需要缴纳的税费有3种: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契税:只以面积和购买次数为分界,任何时候不可免征。首次买房:90平以下,1%;90-140平,1.5%;140以上3%,如果二次以上购房,任何面积都是3%。
营业税: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房本满5年,免征;不满5年,全额征收,5.6%。140以上的非普住宅:不满5年,全额5.6%;满5年,差额*5.6%。(差额=现网签价格-原始购买价格,原始购买价以购房发票或契税票价格为准,房本日期是否满5年,以房产证填发日期或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两者可以日期先者计。)
个人所得税:只以房本是否满5年、卖方是否唯一为分界,与面积无关。不满5年:1%;满5年且卖方在京以家庭为单位是唯一住房,则免征;如果满5年但非唯一住房则依然要交1%。(卖方是否唯一住房界定应注意:a、指的是在北京拥有的,外地住房不计此列。b、是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单位来计算 c、只计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不计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