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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回内地办企业税收上有什么优惠?】 港澳台企业回内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对有限。在所得税法改革之前,港澳台企业作为三资企业类型确实享有税收优惠,但自2008年起,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再享有专门的税收优惠,与内资企业税收待遇一致。通常情况下,新成立的企业当年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如果企业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中房网讯 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消息,“26条措施”涉及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重...

港澳同胞回内地办企业税收上有什么优惠?

港澳台企业回内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对有限。在所得税法改革之前,港澳台企业作为三资企业类型确实享有税收优惠,但自2008年起,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再享有专门的税收优惠,与内资企业税收待遇一致。通常情况下,新成立的企业当年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如果企业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的来说,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而流转税方面获得优惠的机会较少。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其他方面的优惠措施则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地方政策。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税费返还或者财政补助等优惠措施。不过,这些地方政策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内容和条件需要咨询你打算投资的地方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税收优惠有限,但内地市场广阔,商业环境也在不断优化,这为港澳台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引进外资,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

此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其他方面的支持政策,如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市场准入等方面。这些政策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内地市场,实现快速发展。

总之,港澳台企业在内地办企业时,虽然税收优惠相对有限,但通过合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政策,仍然能够获得较为全面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中房网讯 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消息,“26条措施”涉及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5G、循环经济、民航、主题公园、新型金融组织等投资建设,同等享受融资、贸易救济、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便利、标准制订等政策,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等;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购房资格、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国台办有关负责人表示,“26条措施”将进一步帮助台资企业加快科技创新,降低综合成本,抢抓发展机遇,实现更好发展,并继续为台湾同胞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环境,提供更优条件,促进融合发展,保护合法权益。

多地为台湾同胞提供更多便利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内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提出此类的优惠条件,其实是进一步彰显内地方面的友好态度,进一步增进台方与内地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实际上,去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31条措施”)。今年9月,国台办曾就“31条措施”最新推进落实情况召开发布会。据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介绍,各地各部门持续落实“31条措施”,不断取得新成效,迄今已有包括28个省区市在内的99个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例如,北京市发布了《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涵盖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在京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等三方面共55条措施。此外,包括吉林省发布了36条实施办法,四川省成都市发布了54条实施意见,为台湾同胞享受相关措施提供更多便利。

三项措施与房地产行业存关联

从本次出台的“26条措施”来看,至少有三项措施与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关联。

措施第5条提出,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近年来,大陆各地先后建设了一些主题公园,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旅游需要、完善城市功能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大陆旅游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业态。本条措施也希望台资企业充分发挥规划设计理念先进、文化内涵丰富、创新能力明显、品牌建设能力强等方面优势,投资大陆主题公园,深度参与大陆主题公园建设市场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将中华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传承好中华文化基因,共同弘扬好中华文化。

措施第13条提出,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台办在20个省市批准设立了76个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涵盖园区、学校、创业孵化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舞台,逐步成为两岸青年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台湾青年来大陆实习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为支持台湾青年来大陆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并享受政策优惠,将为基地和示范点发展和台湾青年来大陆创新创业创造更好环境。

如果说前两条只是与房地产有一定的关联,那么下面这条措施则是与房地产有着直接关联。

措施第18条提出,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解决广大台胞台企关于住房的需求。而本条政策措施含义明确,即在大陆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用于自用、自住。同时,大陆部分城市购买住房实施限购,台胞、台企在这些城市购房,在购房资格方面应该与当地市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实际上,部分城市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例如北京,在便利台胞居住生活方面,北京市台办启动面向在京台胞公共租赁住房专项配租工作,首批共筹集40套房源。

来源:新华社、北京商报、中国台湾网,中房网综合整理

贵州省对台籍同胞有哪优惠照顾政策:我是一位台籍同胞,在贵州省凯里市锦...

仅供参考!!!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贵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
(一)税收
1、外商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1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还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7、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1至3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金额留成。
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优先给予贷款。
6、中国银行贵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
(三)场地使用费
外商在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优先提供所需的场地,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免缴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计收。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项规定免缴场地使用费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计收。
3、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在免缴期满后,确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经申请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场地使用费。
(四)生产经营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能源、建筑材料、生产原材料、通讯设施、专业人才和劳动力,优先安排施工、运输和交通设施;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所需的物资。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确有困难的,我省可以照顾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3、依法维护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和协议,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自行确定利润分配、出口产品销售价格;自主设置机构、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员工;自行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福利、津贴等制度。
4、外商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5、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
6、对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五)海关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
(一)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二)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国家对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8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六)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七)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八)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九)利用亲友关系,为我省引进华侨、港澳或台湾同胞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由我省合资、合作方给予适当奖励。
(十)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合作双方商定。其安排就业的亲属户口在农村的,可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其标准为:投资额在10万至30万美元的,可批准3人以内;投资额在31万美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以内。
三、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具体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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