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利用税收制度,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以此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者相应的纳税人行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
(1)所得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第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明确规定: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具体内容请登录www.cfc.agri.gov.cn查阅)。
(2)增值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六条免税条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③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④ 部分省(区、市)的税务部门规定,合作社销售成员和非成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除对合作社印花税进行减免外,还对增值税做出了优惠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② 1994年税改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规定,由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等可免征营业税。
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④ 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⑤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5%提高到8%,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5%税率征收,1998年1月1日起按8%税率征收,但后来还是改为按6%税率征税。
(4)部分地方税收规定。
各地方政府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更加具体,税收更加优惠。
①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江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② 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 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湖南、重庆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浙江省进一步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⑥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山东、安徽、辽宁也有类似规定。
⑦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⑧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明确了对灾区企业、灾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07号文件明确,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如果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025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2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项减负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实际税负仅为5%。此外,还有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优惠政策,如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同时,在税收园区申请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还可以享受更低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率。
在增值税方面,也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这个额度,也有一定的减税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税费优惠政策,如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