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全文如下: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财政部拟创设新采购方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中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为避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滥用,征求意见稿将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三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此类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此类采购主要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三是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订立框架协议与授予合同两个阶段。
在框架协议的订立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征集公告发布、征集文件编制和提供、响应文件编制和提交、入围供应商评审和确定、签订框架协议和协议供应商退出机制等有关程序和要求。据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框架协议订立阶段规制的重点,一是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保障潜在供应商广泛参与,明确规定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两种评审方法,不得实行资格入围,引入竞争和淘汰,防止框架协议异化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二是要求框架协议中必须包括采购标的单价、费率、折扣率、量价关系等合同定价方式,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入围供应商的退出和补充机制等,并限制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防止因滥用框架协议影响绩效。其中,针对评审主体和评审专家选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组成评审小组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评审的,评审小组相关职责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履行。对于采用价格优先法和质量竞争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质量优先法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择;对于质量竞争因素难以通过客观指标量化、需要在评审过程中借助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征集文件中明确评审专家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关于框架协议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征求意见稿还对框架协议采购的合同授予作了细化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从入围供应商范围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有二次竞价、比例分配、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四种方式,其中,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组织入围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比例分配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按序递减分配采购份额或金额。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按照入围供应商的排名次序,依次轮序授予采购合同。一个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能获得一次采购合同。供应商主动放弃合同的,按照排名次序依次顺延。同一供应商连续两个轮候期主动放弃合同授予的,视为该供应商自动退出框架协议。直接选定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质量、服务标准等为依据,从入围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介绍,合同授予阶段规制的重点,是明确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严格限制直接选定方式的适用范围,确保合同授予的可预期性,引导和约束采购人通过透明、公平的方式授予合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框架内,针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特点和规制重点,分别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很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采购系统开发建设、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提出,电子采购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运营机构有“出现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问题的;不依法记录保存信息的;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的;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四类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财政部12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采购方式作了大幅调整,将框架协议采购定为6种法定采购方式之一。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在实践中运用广泛,目前,此类采购活动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不但可以规范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而且能够发挥一定的采购规模效应,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多个省份发放文旅券 ,这对当地财政的压力有多大 ?
在这个经济不景气的当下,人们对于旅游的这一个想法也有所冲淡,很多的人都选择将钱给存起来,或者去买一些理财产品。这也导致了很多人的消费冲动越来越低,然而消费不流动了,那么经济就会有所降低,所以20多个省份决定发放数10亿元的文旅票给到游客。这一个举动也是让很多的人我一直疯狂,还从来没有听说过旅游也可以带着消费券。这些消费券可以用于一些酒店使用,还可以用于一些消费,比如说看电影等等。那么回到问题上来,像这样的一个举动,会给地方的财政带来压力吗?
我认为这样的一个举动是促进消费的一个行为,给当地的财政不会带来任何的压力,而且还会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增进当地财政的收入。这是一定的,我们可以想象为超市发优惠券,难道超市发了优惠券会导致超市破产吗?并不会优惠券的面额一般都是满100,减5块等等依次类推,可能满500能减50,但具体的赚还是亏,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刺激消费的动作,他们一定会一股脑的冲上超市去购买生活物资,能减多少钱他们都很开心。
也是现在经济不景气才会出现对于旅游这一方面发展消费券,不然的话,在以前从来都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如果说不发消费券,对于当地的财政收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方面收入,低了财政的收入就少了,那压力当然会大。我认为还可以通过一些手法来刺激消费,给当地的财政带来收入,比如说房市可以对房市的价格做一波优惠的力度,可能会刺激很多刚需用户上车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