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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全文如下: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优惠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

财政部: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全文如下: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优惠政策

  1.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延长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延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绝配),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类 减税政策
  2.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2.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3.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乎戚、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
  5. 5.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6. 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租金业主,按减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8.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并顷指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小微企业最新最全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小微企业最新最全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小微企业作为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对象,获得了诸多优惠。本文将全面梳理涉及各个税费种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1. 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减按1%征收率: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自2022年4月起,小微企业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包括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小微型企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
3.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可减半征收。
4. 六税两费减免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5. 间接优惠
通过金融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包括免征增值税、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等。
6.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规定制造业中型企业可延缓缴纳部分税费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100%,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为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优惠政策,建议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并确保符合条件的政策得到充分利用。

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小微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文件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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