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强制”员工买特斯拉?但事实可能并不是大家想得那样
近日,有网友在某社交媒体上爆料称,宁德时代强制经理级别员工购买特斯拉Model 3,并放出了几组照片,称目前宁德时代研发中心 科技 楼下已经停满了特斯拉。随后,又有一名自称是宁德时代内部员工的网友表示,这批强制员工购买的车型是“特斯拉卖给宁德时代的,宁德时代在转卖给员工,并要求员工一年之内不得更换车牌以及再次转卖。”
购车福利竟是个坑?
该名网友表示,宁德时代在3月份就开始推出员工购买特斯拉的优惠活动,当时不少员工都有意入手特斯拉Model 3。直至后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才了解到,这批特斯拉优惠车在生产过程中,新能源电池模组出现了问题,特斯拉不想要这批问题车,于是想将问题车退回给宁德时代。宁德时代自己将问题车辆买回来之后,对电池问题只字不提,直接向员工推出了所谓的优惠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该名网友还表示,宁德时代为了促使员工购买该批次特斯拉,还设置了两条限制:
一、强制经理级别的员工来购买公司手中的特斯拉Model 3;
二、在地下车库有车位的员工,无论是否是经理级别,若不购买公司手中的Model 3,则需要把车位让出来。
事实上,此次宁德时代被“曝出”强制员工购买特斯拉Model 3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今年3月份的,网络上就流传出了一张关于“宁德时代内部员工购特斯拉Model 3优惠政策”的图片。该图片显示,这是公司为鼓励员工推行新能源出行,提供的一批全新特斯拉Model 3车型。
从图片来看,最便宜的车型是黑色外观、黑色内饰、18英寸轮毂的Model 3,宁德时代内部员工优惠价为19.9万元,相比于官方指导价的23.66万元,优惠了3.76万元,相当于打了8.5折。这一批内部车源均是2020款Model 3标准续航升级版,也就是宁德时代提供电芯的磷酸铁锂版,销售对象面向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全体员工。如果是宁德时代管理层购车的话,经理层本身还有车补。
针对该消息,相关媒体联系了宁德时代相关负责人,并得到了回应:“关于员工购买特斯拉是公司为推行全面电动化,以优惠价格鼓励员工购买电动车,不限于特斯拉,包括大部分我们供货的品牌,此活动已经持续三年了。”与此同时,该名负责人对于网友讨论热烈的“电池有问题”和“强制购买”问题,均表示否定。
谣言止于智者
回顾一下特斯拉的电池供应商演变史。特斯拉在与宁德时代合作之前,特斯拉一直与松下在电池领域保持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特斯拉和松下还共同成立了太阳能电池合资公司。但是,由于双方产能不协调,以及在公司发展理念上不同等原因,特斯拉和松下在中国市场的合作关系最终于2019年走向终结。
随后,特斯拉开始与宁德时代开展了合作。2020年年初,宁德时代的一则公告显示,宁德时代与特斯拉、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宁德时代为特斯拉上海工厂生产的Model 3供应电池。除此之外,有消息称,特斯拉将于7月份上市的磷酸铁锂版Model Y的电池也将会由宁德时代供应。自此,特斯拉开始渐渐成为宁德时代的大客户。
根据世纪证券发布的研报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特斯拉以24%的装机口径成为宁德时代的最大客户。为了不得罪大客户,宁德时代由于为特斯拉生产的电池出现了问题,特斯拉将问题车辆卖回给宁德时代,交由宁德时代来处理这一批存在瑕疵的车辆,整个逻辑似乎没有任何问题。
然而,如果细究整个事件的话,我们可以发现整个事件存在多处漏洞:
一、假设宁德时代的电池真的出现了问题,特斯拉直接将电池返厂退货即可,为什么还要搭上人工材料成本来造出整车,并卖回去给宁德时代呢?按照这一逻辑的话,是否特斯拉的刹车系统出现问题,博世公司也要为其产品买单?
除此之外,特斯拉当下的产销比例并不平衡,特斯拉完全没有必要在电池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强行生产出一台有问题的车辆。对于特斯拉来说,这就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二、车辆在出厂之前,必须要有合格证。一辆在出厂之前就有缺陷的车辆,怎么可能还会出厂,即使出厂了也不能上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宁德时代员工在使用该批次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售后应该找宁德时代还是找特斯拉呢?
上述的一系列问题,无一不是在告诉我们,该名网友编写的这则消息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写在最后
一张图片外加几百字的”爆料“就让宁德时代和特斯拉同时陷入舆论危机。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谣言拥有恐怖的影响力。但仔细分析也可以发现,该事件的可信度是多么低,除了上述因素外,如果真如该网友所言,那么在一年不能转让的限制解除后必然会有大量“问题车”流入二手车市场,哪怕现在隐瞒这些信息,以后也必然会“东窗事发”,相信无论是宁德时代还是特斯拉都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所以,很多“网传信息”都可以通过辨别来区分可信度,希望广大网友在看到类似消息时第一时间先冷静分析是否可信,而不是直接去各大社交平台上“爆破”。
昆山有没有文件强制规定砂浆必须用商品砂浆?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8〕7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建立经贸、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
(六)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三)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市场应用质量关;
(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标识,允许其在城市相关区域内通行。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保评估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工商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在企业预核名称、核准登记后,通知企业向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带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7月1日起,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级市应同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施工。同时,评估意见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其他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经贸委(局)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编制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施工企业应将预拌砂浆合同在施工许可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加强对上述内容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布的预拌砂浆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设计选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向经过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引导推进预拌砂浆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经专家认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推进预拌砂浆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退还),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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