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跨境电商企业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则可享受相应优惠。此外,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范围的,亦可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施“无票免税”政策。此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进一步细化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新兴的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跨境电商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可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在核定征收方式上,《公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此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施“无票免税”政策。此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进一步细化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新兴的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跨境电商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可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在核定征收方式上,《公告》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此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