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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 - 优惠网

【小规模的附加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增值税发票不超过9万(月开票不超3万)免增值税及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增值税减免,企税减按20%,附加税减半!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对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一、优惠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

小规模的附加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增值税发票不超过9万(月开票不超3万)免增值税及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通过税局代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去税局代 开专票预缴的税款,也是必须缴纳的,不能退还或者抵顶税款的.

法律依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减免,企税减按20%,附加税减半!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对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优惠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无论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优惠政策实施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减免税额。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优惠政策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优惠政策享受与追溯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优惠政策后,若前几个月已预缴税款,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对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追溯享受该优惠政策。

六、税务机关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宣传解读、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政策期限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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