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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企税减按20%,附加税减半!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65
发表时间:2025-03-22 08:33:2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对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优惠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无论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优惠政策实施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减免税额。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优惠政策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优惠政策享受与追溯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优惠政策后,若前几个月已预缴税款,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对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追溯享受该优惠政策。

六、税务机关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宣传解读、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政策期限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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