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收到工厂给予的销售折让凭证怎么做
1、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享受销货方给予的销售折让,应该按照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冲减外购原材料等的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举个例子:A企业购买B企业的原材料,折让前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已由银行存款支付。由于该产品略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给予10%的折扣,A企业已开来红字专用发票,价款5000元(50000*10%),增值税额为850元:
(1)收到原材料的时候: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收到折让的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不胜感谢!
2、举个例子:A企业购买B企业的原材料,折让前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已由银行存款支付。由于该产品略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给予10%的折扣,A企业已开来红字专用发票,价款5000元(50000*10%),增值税额为850元:
(1)收到原材料的时候: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收到折让的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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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于给予客户的数量折扣应当如何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 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在合同中应允将来在客户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采购量时给予一定的数量折扣。如预计客户将很可能达成合同规定的激励条件,在每次销售发生时,即每次客户自供应商处采购商品时,供应商即承担了将来给予相应的数量折扣的义务,因而相关的数量折扣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一并考虑。根据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收入属于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其应当按照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进行计量。在合同约定数量折扣条件的情形下,供应商销售商品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是合同价款减去预计将会给予客户的与本次销售相关的数量折扣的金额。由于每次销售均是客户达成合同规定的激励条件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应将预计给予的数量折扣在每次收入确认时进行分摊,分摊的金额冲减相关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