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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7
发表时间:2025-07-25 10:04:55
居民企业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期,可以选择适用15%的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这一政策旨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此外,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同样可以选择适用15%的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如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需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但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对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对于这类企业,其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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