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与房改房适用房有何区别
关于房改及商品房屋异同,详细内容阐明如下:
1. 房改过程中,政府对商品房售价严格监管;
2. 只有具备资格的单位员工才能够购买房改商品房;
3. 为避免公有住房被超额低价买入后高价卖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政府设定了人均建筑面积上限;
4. 对于购买房改房的消费者,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职工在选购公有住房时,需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费,并且还有可能因工作年限、职位或职称等因素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
然而,相比之下,市场上的普通商品房却鲜少有此类优惠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1. 房改过程中,政府对商品房售价严格监管;
2. 只有具备资格的单位员工才能够购买房改商品房;
3. 为避免公有住房被超额低价买入后高价卖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政府设定了人均建筑面积上限;
4. 对于购买房改房的消费者,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职工在选购公有住房时,需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费,并且还有可能因工作年限、职位或职称等因素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
然而,相比之下,市场上的普通商品房却鲜少有此类优惠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免缴土地出让金,而且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区别。定价原则不同。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商品房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销售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人家庭,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房屋再交易限制不同。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商品房买卖严格;物业费不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控制,商品房的物业小区管理收费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变化自行调节。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二者的区别。定价原则不同。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商品房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销售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针对中低收人家庭,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房屋再交易限制不同。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商品房买卖严格;物业费不同。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控制,商品房的物业小区管理收费则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变化自行调节。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买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所以如果你的户口在本市或者中心居住,并且已经享受过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还享受不到该地方经济适用房申请了。而经济适用房就是你拥有该地面积大小各种功能,然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适用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价格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比较实惠,能够适应中低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经济适用房是无行政划分,即中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复建部门:人均月收入3600元及以下、无房户、危房户、广告牌、军转房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只能为某项权利人(包含单身人群)向政府购买。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价格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比较实惠,能够适应中低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经济适用房是无行政划分,即中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复建部门:人均月收入3600元及以下、无房户、危房户、广告牌、军转房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只能为某项权利人(包含单身人群)向政府购买。
买了经济适用房可以再买房吗
买了经济适用房可以再买房,但实际上并不如多数人想象的那么美好,如果经济适用房没有取得产权再买房,那么经济适用房会被回购。所以想保住经济适用房的话需要先购买满五年,然后买第二套房,这样才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套房。经适房转商品房流程1、房产局咨询台领取网签号。2、到窗口排队等待叫号进行网签。可以先去窗口要个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填写表格信息。3、网签后,去咨询台领取2份表格(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都是缴纳契税用的。4、缴纳契税。5、拿到契税票后,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经济适用房比商品房便宜多少
经济适用房比商品房一般便宜约30%-50%左右。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由政府扶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推出的住房类型,价格相对商品房较为优惠。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较低。由于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商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销售价格也会随之降低。其次,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限制较多。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政府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一定的资格审核,并且购买后一定年限内不得随意交易。这种限制也影响了其市场流通性,因此价格相对较低。最后,商品房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
用房票买房注意事项
用房票买房注意事项1、以房票购买备案商品住宅、商业住宅及政府可销售的剩余住房时,须提供:房票补偿协议、房票、房票持有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备案协议及房票支付证明;2、购买二套房时,须提供房票补偿协议,房票,房票持有人身份证明,房地产转让合同,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3、一张房票买多套房,比如一套房的票面价值是100万,一套是50万,二是30万,两者合计80万,满足了房票面值80%的使用条件。剩下的二十万,可以兑换成现金。如果有一套房子的价值超过了票面价值,则不能用房票来支付。4、之前有一张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