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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63
发表时间:2025-03-24 21:15:46
根据原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然而,现规定发生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优惠项目需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若未单独计算,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则列出了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型,包括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不全、未按期限申报税款、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进一步说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但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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