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与折让是什么科目
折扣与折让属于会计科目的营业费用。
折扣与折让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促销手段,在会计上也有着特定的处理方式和科目归属。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折扣与折让都是销售方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发生的时间点和表现形式不同。在会计处理上,折扣与折让都被纳入营业费用的范畴。
折扣通常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类型。商业折扣是为了鼓励多购或者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下的销售给予的优惠,这种折扣在销售发生时就已经确定并反映在发票上,直接冲减销售额。现金折扣则是为了鼓励尽早支付货款而提供的优惠,这种折扣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无论是哪种折扣,在会计上都需要正确记录并反映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而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涉及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的调整。具体来说,折扣会减少销售收入,而折让则可能涉及到应收账款的减少。两者的会计处理都需要确保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在会计账簿中,折扣与折让会被记录为营业费用的一部分,并在利润表中体现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折扣与折让的会计科目解释。如需深入理解二者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和科目运用,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学习。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如何操作
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
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 无偿赠送他人 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财务规定中折扣与返利的区别
首先,从目的上来看,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及时回笼货款。
其次,计算依据方面有所不同。在平销返利中,返利点是根据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确定的;而在现金折扣中,折扣比例则是根据商业企业支付货款的时间来确定的。
在会计处理上,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在收到返利时,通常会将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供货企业在支付返利时则会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之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则有明确的规定,供货企业应当将现金折扣作为融资费用处理,计入“财务费用”,而商业企业也应将享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在税收处理上,商业企业收到的返利,根据136号文的规定需要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享受的现金折扣不涉及流转税的处理,但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对于供货企业而言,支付的返利如果以现金形式支付,则不涉及流转税问题;如果以实物形式支付,则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至于供货企业支付的返利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