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国企业所得税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特定区域优惠:
- 设在特定区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总投资额超过一定额度,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
沿海开放城市和特定经济区优惠:
- 对于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和特定经济区的生产性企业,税率可能调整至24%。
农业、林业等领域优惠:
- 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农业、林业等,可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政策,头两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特定领域中外合资企业优惠:
- 港口建设等特定领域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特定建设项目优惠:
-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浦东新区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前五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服务性行业优惠:
- 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额和经营期,可能享有头几年的所得税减免。
外资金融机构优惠:
- 外资金融机构如外资银行等,如果符合条件,经营期超过10年可申请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政策:
- 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部分所得税款可退还。
股息、红利、利息减免税待遇:
- 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企业获取的利润,可免纳所得税。
租赁贸易和特许权使用费优惠:
- 租赁贸易中的设备返销或偿还方式可免缴所得税,以及为特定行业提供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可能减税或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