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过期作废的条款算侵权吗?
1、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的“过期作废”: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无效,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充分说明、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提醒对方注意,且没有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等情形的,就是有效条款,当事人双方应当受约束。
3、楼主你说“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过期作废的条款”算不算侵权:如果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的发行方)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作充分说明、提请注意的,确实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没有被提醒注意,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但现实中这证据难找,而且诉讼时间太长、诉讼成本太高,且争议数额不大,所以大多数人是选择放弃诉讼维权,能协商的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向消协投诉无果的,可能就放弃了。
附:相关依据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五十二条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无效,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充分说明、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提醒对方注意,且没有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等情形的,就是有效条款,当事人双方应当受约束。
3、楼主你说“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过期作废的条款”算不算侵权:如果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的发行方)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作充分说明、提请注意的,确实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没有被提醒注意,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但现实中这证据难找,而且诉讼时间太长、诉讼成本太高,且争议数额不大,所以大多数人是选择放弃诉讼维权,能协商的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向消协投诉无果的,可能就放弃了。
附:相关依据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五十二条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不侵权,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过期作废,属于格式合同。
二,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充分说明、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提醒对方注意,且没有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等情形的,就是有效条款,当事人双方应当受约束。
三,格式条款:
1,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充分说明、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提醒对方注意,且没有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等情形的,就是有效条款,当事人双方应当受约束。
三,格式条款:
1,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这些事情无法一概而论,而需要看具体情况。
优惠券可能是附条件合同的一部分,性质类似于要约(因为限定了价格数量而不是要约邀请),过期日就是最后承诺日,因此不侵权。但如果是预存款性质,就侵权。
门票是合同,比如电影票,购买时候合同成立,要求你到指定地点接受对方交付(播放)。因此不侵权。反之,如果是电影卡预存款,则侵权。
电话卡过期作废我个人认为是明显的侵权,因为毫无疑问电话卡是预存款,比如201卡,经常写几几年几月几日作废,这属于霸王条款,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诉。区别是我国当今电话运营商后台比较强硬。能不能胜诉甚至立案都要看天意。毕竟,只有法制社会讲法律才有意义。
优惠券可能是附条件合同的一部分,性质类似于要约(因为限定了价格数量而不是要约邀请),过期日就是最后承诺日,因此不侵权。但如果是预存款性质,就侵权。
门票是合同,比如电影票,购买时候合同成立,要求你到指定地点接受对方交付(播放)。因此不侵权。反之,如果是电影卡预存款,则侵权。
电话卡过期作废我个人认为是明显的侵权,因为毫无疑问电话卡是预存款,比如201卡,经常写几几年几月几日作废,这属于霸王条款,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诉。区别是我国当今电话运营商后台比较强硬。能不能胜诉甚至立案都要看天意。毕竟,只有法制社会讲法律才有意义。
对不起,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法律的盲点,因为现在的相关法律没有针对此的规定.第二就是霸王条款.针对这一问题只能根据
首先,这些东西都写明了,就相当于合同,有告知了。这种情况可以作废,因为上边都有最终解释权归。。
其次,如果有你用现金形式注入充值的情况,一定还可以要回来,但是很周折,甚至需要法院。
这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只要注明,就说明你接受。是否侵权不是谁说了算的,要由法院裁定。
其次,如果有你用现金形式注入充值的情况,一定还可以要回来,但是很周折,甚至需要法院。
这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只要注明,就说明你接受。是否侵权不是谁说了算的,要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