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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百问百答之五 税收优惠篇】 五、税收优惠6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递延纳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计扣除。免征增值税适用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

科技成果转化百问百答之五 税收优惠篇

五、税收优惠

6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递延纳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计扣除。免征增值税适用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免,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66.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7.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68.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个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从单位获取的成果转化股份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9.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适用20%税率。

70.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操作路径包括:学校先入股,然后奖励团队,学校股份直接转让;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7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单位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个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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