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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特别优惠关 ...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9
发表时间:2025-08-13 01:26:38

为确保正确判断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与相关国家的经济往来,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适用于从指定受惠国(见附件1)进口的货物,但保税进口和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除外。受惠国名单如有变动,海关总署会公告更新。

从受惠国直接进口的货物,如完全在该国获取或生产,或虽非全在该国但完成实质性改变,可享受特惠税率。 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 包括矿产品、植物产品、活动动物及其产品、海产品等(具体见附件1)。

微小加工或处理,如保存、装卸和销售包装,不影响原产地认定。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或从价百分比标准。简单的混合、包装等不算实质性改变。

进口货物需直接从受惠国运至我国,途中仅限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经过其他国家。申报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联运提单和原始商业发票。如经过其他国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需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由受惠国官方机构签发,有效期180天。海关会根据证书内容审核,确认真实有效则享受优惠关税。如有疑问,可通过驻受惠国使领馆核查。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海关法》和《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处理。办法解释权归海关总署,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旧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为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共19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5号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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