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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法律根据是什么?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26
发表时间:2025-08-18 13:55:05

普遍优惠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法律根据是什么如下:

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普遍优惠制介绍:

普惠制GSP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

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享受普惠制待遇符合条件:

1、原产地标准

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生产的产品。

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

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

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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