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10点抢券步骤
支付宝10点抢券的步骤主要包括提前准备、进入活动页面、准时抢券和查看结果四个环节。
首先,在抢券活动开始之前,用户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确保支付宝账户的安全与正常,绑定好有效的支付方式,并保持网络通畅。特别是网络状态,因为抢券过程中网络延迟或不稳定可能会导致抢券失败。此外,提前了解活动的具体规则也至关重要,比如活动的开始时间、券的种类和数量限制等,以便在抢券时做到心中有数。
接下来,当活动即将开始时,用户需要准时进入支付宝的抢券活动页面。这通常可以通过支付宝首页的轮播图或者“卡包”等入口找到。一旦进入活动页面,用户应该迅速浏览并确定自己想要抢购的优惠券。在这个过程中,快速判断和决策是关键,因为热门的优惠券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被抢购一空。
到了10点整,抢券活动正式开始。这时,用户需要点击选中的优惠券进行抢购。如果运气和手速都足够快,用户就有机会成功抢到优惠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抢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系统繁忙或网络拥堵等情况,用户需要保持耐心,并可以尝试多次点击或刷新页面来提高成功率。
最后,抢券结束后,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的“卡包”或活动页面中查看自己抢到的优惠券。如果成功抢到,那么就可以在相应的消费场景中使用这些优惠券来享受优惠了。即使没有抢到心仪的优惠券,用户也不必气馁,因为支付宝经常会举办类似的抢券活动,下次再接再厉即可。
总的来说,支付宝10点抢券虽然需要一定的运气和手速,但通过提前准备、了解规则、保持网络通畅以及快速决策等策略,用户还是有机会成功抢到心仪的优惠券的。
首先,在抢券活动开始之前,用户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包括确保支付宝账户的安全与正常,绑定好有效的支付方式,并保持网络通畅。特别是网络状态,因为抢券过程中网络延迟或不稳定可能会导致抢券失败。此外,提前了解活动的具体规则也至关重要,比如活动的开始时间、券的种类和数量限制等,以便在抢券时做到心中有数。
接下来,当活动即将开始时,用户需要准时进入支付宝的抢券活动页面。这通常可以通过支付宝首页的轮播图或者“卡包”等入口找到。一旦进入活动页面,用户应该迅速浏览并确定自己想要抢购的优惠券。在这个过程中,快速判断和决策是关键,因为热门的优惠券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被抢购一空。
到了10点整,抢券活动正式开始。这时,用户需要点击选中的优惠券进行抢购。如果运气和手速都足够快,用户就有机会成功抢到优惠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抢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系统繁忙或网络拥堵等情况,用户需要保持耐心,并可以尝试多次点击或刷新页面来提高成功率。
最后,抢券结束后,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的“卡包”或活动页面中查看自己抢到的优惠券。如果成功抢到,那么就可以在相应的消费场景中使用这些优惠券来享受优惠了。即使没有抢到心仪的优惠券,用户也不必气馁,因为支付宝经常会举办类似的抢券活动,下次再接再厉即可。
总的来说,支付宝10点抢券虽然需要一定的运气和手速,但通过提前准备、了解规则、保持网络通畅以及快速决策等策略,用户还是有机会成功抢到心仪的优惠券的。
发展中国家取得最惠国待遇的作用及意义是什么?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张羿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 最惠国待遇 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 有条件的 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 有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
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
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
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
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 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宣称要实现 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 。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 国民待遇原则 。《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 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太多了发不完!!!!!!剩下的自己去找吧!
张羿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 最惠国待遇 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 有条件的 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 有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时或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应立即无偿地给予缔约第三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以对方给予为条件补偿。如当某一缔约方甲给另一缔约方乙提供了一种贸易上的更为优惠的待遇时,其他任何第三方若想要享受甲国给予乙国的这种优惠,则必须向甲提供相应的优惠作为补偿。因此,凡以索取相应的贸易优惠作为条件,将其给予另一国的贸易优惠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该国实施的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与GATT1994及其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前者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使用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而后者只适用于来源于其他成员方产品而不是用于产品的提供者。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体现于第4条,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5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③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里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里外的条件:
(1)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2)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3)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其条件是:
①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
②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35条第2款还规定,经任何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例如,建议两个成员方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达成协定实行后实行最惠国待遇。
(4)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免税进入市场的单方贸易优惠,成为非互惠安排。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东京回合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定,这种单方面优惠有: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来自一些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及亚太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5)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允许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WTO成员: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与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关贸总协定第2条对此作了肯定:“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实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条件:
1)在区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
2)同盟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实施新的贸易壁垒,对同盟外的缔约国家的贸易实施同样关税税率。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就是这一例外的体现。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7)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豁免安排,允许成员放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协定规定了两种合法的豁免,一是第2条第3款规定的过境服务贸易,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列入《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的措施。附件提出的程序性条件,即原始成员方可在协定生效之前一次性提出自己的豁免清单;协定生效后的任何豁免都必须有3/4以上的WTO成员同意;豁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并且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对超过5年的豁免将进行定期审查。
最惠国待遇里外和豁免的存在根据,首先是达成总协定是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希望使最惠国待遇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所需要的妥协,其次是拒绝非互惠的挤入。
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全体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但一成员国提供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①有一般性的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或协议引申出的,并且不是专门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的有关措施;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且将这些协议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平的歧视即可。
此外,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一项关于不歧视原则的例外,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没有纳入本协定的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所产生的优惠好处,不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护国待遇。
(四)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一)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二)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摊旁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三)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四)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与各协议相配套的委员会及WTO相应的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迅速、高效地化解争端,从制度上保证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里外得到贯彻执行。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它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当然,我们应当看到GATS确立的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基本理由在与避免“不公平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如果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许多发展中国家就能在不对等开放服务市场和对等提供较高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待遇下,自动享受发达国家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待遇。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1.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 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 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宣称要实现 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 。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 国民待遇原则 。《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 国民待遇原则 。因此,国民待遇原则逐渐成为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步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现在有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尤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有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太多了发不完!!!!!!剩下的自己去找吧!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作用有:
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意义是:
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发展中国家取得最惠国待遇,最主要的是有利于产品的出口。根据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一个国家出口的都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发达国家的多数商品都是具备竞争优势的,比如高科技产品等,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就不如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贸易条件上争取到平等的机会,才能顺利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和盈余,才能谋求更深远的发展。
作用有:
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意义是:
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 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 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发展中国家取得最惠国待遇,最主要的是有利于产品的出口。根据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一个国家出口的都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发达国家的多数商品都是具备竞争优势的,比如高科技产品等,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就不如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贸易条件上争取到平等的机会,才能顺利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和盈余,才能谋求更深远的发展。
福建旧内衣换购最简单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福建旧内衣换购最简流程:整理→换购→兑换→完成
对于普通家庭,旧内衣换购操作可分为四步:
1. 整理旧衣物
将干净无破损的旧内衣分类打包,品牌商品优先保留原吊牌或购买凭证,可提高换购价值。非品牌衣物也能参与部分环保回收活动。
2. 确认换购渠道
线下优先选择本地连锁品牌门店(如猫人、都市丽人部分福建门店),拨打品牌客服电话提前确认活动规则。线上可通过支付宝“白鲸鱼”或京东“拍拍回收”,输入“旧衣回收”选择“贴身衣物”类别。
3. 完成换购动作
线下携带旧衣到店核验,线上预约快递免费取件。兑换代金券多在10-50元不等,天猫超市卡、品牌折扣券是常见形式。泉州、厦门部分商场专柜还支持旧衣直接抵扣新款30%货款。
4. 领取反馈凭证
兑换后保留换购单据,部分平台可凭此参与碳积分累计(如福建农商银行绿色账户)。
值得留意的细节:含钢圈文胸与普通内衣通常分开计价,特殊材质(如竹纤维)回收价值更高。莆田部分服装产业园区设有公益回收箱,每月10号集中处理时可获额外补贴。通过福建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官网,可查询到福州、漳州等地定期开展的社区旧衣置换活动,这类活动往往与当地商超联动,兑换门槛更低。
对于普通家庭,旧内衣换购操作可分为四步:
1. 整理旧衣物
将干净无破损的旧内衣分类打包,品牌商品优先保留原吊牌或购买凭证,可提高换购价值。非品牌衣物也能参与部分环保回收活动。
2. 确认换购渠道
线下优先选择本地连锁品牌门店(如猫人、都市丽人部分福建门店),拨打品牌客服电话提前确认活动规则。线上可通过支付宝“白鲸鱼”或京东“拍拍回收”,输入“旧衣回收”选择“贴身衣物”类别。
3. 完成换购动作
线下携带旧衣到店核验,线上预约快递免费取件。兑换代金券多在10-50元不等,天猫超市卡、品牌折扣券是常见形式。泉州、厦门部分商场专柜还支持旧衣直接抵扣新款30%货款。
4. 领取反馈凭证
兑换后保留换购单据,部分平台可凭此参与碳积分累计(如福建农商银行绿色账户)。
值得留意的细节:含钢圈文胸与普通内衣通常分开计价,特殊材质(如竹纤维)回收价值更高。莆田部分服装产业园区设有公益回收箱,每月10号集中处理时可获额外补贴。通过福建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官网,可查询到福州、漳州等地定期开展的社区旧衣置换活动,这类活动往往与当地商超联动,兑换门槛更低。
想买个雷神新911黑幽灵1060的,散热能不能压住,会不会存在运行时间长了就...
雷神新911黑幽灵1060在长时间高负荷运行游戏时,确实有可能因为散热问题导致性能下降。散热不良会导致笔记本频繁降频,降低游戏帧数,影响游戏体验。雷神笔记本的散热系统设计上确实存在问题。散热系统设置不够合理,做工和用料都比较差,散热效果远不能满足其硬件配置的需求。这与雷神新911黑幽灵1060的性能配置并不匹配,使得玩家在长时间运行大型游戏时,散热问题尤为突出。散热管的设计也显得不够科学,布局不够合理,热管之间的连接也不够紧密。这使得散热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高负荷运行时,散热器的效能更是难以发挥。这种设计...
Gucci 古驰 GG3620FS 女士太阳镜-购买最佳价格
Gucci古驰GG3620FS女士太阳镜,源自意大利的知名品牌,以其卓越的设计和高质量制造工艺而闻名。这款太阳镜不仅外观时尚,还具备出色的防护功能,深受众多明星喜爱。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这款太阳镜的购买信息。首先,让我们了解品牌背景和产品特点。Gucci古驰创立于1921年,以其奢华、典雅而著称,产品涵盖时装、包袋、鞋履、香水、珠宝和手表等。在眼镜领域,Gucci同样表现出色,以其独特设计和卓越品质赢得了市场的认可。这款GG3620FS女士太阳镜作为其中一款代表作品,采用了100%紫外线防护的板材镜架,镜...
app购买记录待处理怎么解决
app购买记录待处理怎么解决?解决办法:1、首先我们在浏览器中打开苹果官网,点击【在线商店】选项;接下来在在线商店页面中,点击右上方的【我的帐户】选项 2、然后在弹出的选项页面中,点击【取消产品】选项;随后需要输入我们在购买是所用到的Apple账户,或是订单号和邮件 3、登录成功以后,就可以看到自己当前的订单了。点击订单中的【取消订单】按钮继续; 4、随后在取消订单页面,点击【提交】按钮;如果在这里显示【正在处理产品】的提示,说明产品并没有进入发送的状态;...
优惠行概述
优惠行是由移智乾行公司精心打造的一款手机应用,它就像一个便捷的优惠券和会员卡宝箱。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手机上搜寻并获取各种想要的优惠券,同时,它还能帮助你整理和存储大量的会员卡,只需轻轻一点,就能在购物时享受便利。该应用的核心优势在于其自主研发的手机地理定位信息管理系统,它整合了上千家实体店铺的购物优惠、消费折扣和促销广告,无论是本地消费还是旅行购物,都能为你提供丰富的选择。优惠行不仅仅是一个获取优惠的工具,它还具备社交功能,是一个集交流、分享、娱乐和游戏于一体的会员社区,让用户在享受实惠的同时,也能享受到社...
一种商品先将价10%再提价10%现价与原价相比较
第一个10%的单位“1”是原价,设原价是1,涨价后的价格是原价的1+10%,用乘法求出涨价后的价格;再把涨价后的价格看成单位“1”,现价是涨价后价格的1-10%,用乘法求出现价,然后与原价比较即可. 解答:设原价是1. 1×(1+10%)×(1-10%), =1×110%×90%, =0.99; 0.99<1,现价比原价便宜。故答案为:错误。点评:解答此题的关键是分清两个单位“1”的区别。拓展资料:一、 原价,现价,折扣的公式: 原价=现价×折扣;折扣=现价÷原价;现价=原价×折扣。 打折的类型:1、数量折...
儿童皮鞋如何买便宜点
想要买到便宜的儿童皮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促销活动:关注各大商场、专卖店或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如“双十一”、“618”等大型购物节,以及品牌的周年庆、换季清仓等,这些时期往往会有较大的折扣。反季购买:如果不着急穿,可以考虑在反季节时购买皮鞋,比如夏季购买冬季款式,通常价格会更优惠。2. 比较不同渠道的价格线上与线下对比:线上平台如淘宝、京东等经常会有优惠券、满减等活动,而线下店铺可能会有实体店特有的折扣或赠品。可以多渠道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购买方式。品牌官网与第三方平台:品牌...
桔多多商城上的“桔划算”是什么啊,有人用过吗?
“桔划算”是桔多多推出来的一个活动专区,通过“平台原始补贴+分期抢购”的方式满足购物需求,里面不仅包含了手机、数码、家电、美妆、运动、珠宝首饰、箱包配饰、服饰潮鞋等上万款商品,还有各种优惠券大礼包、限量抢购、精选推荐等超值活动,单单优惠券就有有很多种,像是450元、250元、180元、100元、50元的都有,你随便买点东西满足使用要求就能在支付时享受优惠了,所以没事的时候蹲一蹲抢一抢,能省不少钱呢~我之前在上面抢到了AirPods,只要899,比官网便宜不少呢,并且我也去官网查过了是正品,简直是血挣!...
结婚给女方买几件衣服结婚买衣服有什么讲究
每个地方的婚礼习俗各不相同,在服饰选择上也有各自的特色,现代婚礼形式多样,包括中式、西式等。接下来,我们将探讨结婚时女方应准备几套衣服,以及选购结婚服装时应注意的细节。**结婚时女方应准备的衣服:**1. 婚纱 婚纱是婚礼仪式上的核心服装,选择时要考虑新娘的身材和个人风格。挑选一件既美观又合身的婚纱,是每位新娘的梦想。2. 敬酒服 敬酒服通常为红色,是为了婚宴上新娘敬酒时穿着。这种服装一般设计为不过长或拖尾,以便于新娘在宴会中轻松走动。3. 便装 新娘的便装可以根据个人平时的穿着习惯来选择,关键是要显得好看...
大连天猫超市仓库地址
南关岭体育场附近。天猫超市是淘宝天猫商城全新打造的本地网上零售超市,仅限开通城市购买实现购买次日送达。大连天猫超市仓库地址在南关岭体育场附近。大连,别称浪漫之都,辽宁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户外活动100个名称
户外活动100个名称如下:1、蹲蹲孵小鸡游戏玩法:参加者站成一个圆圈,两手握拳伸向前方,一个幼儿自左往右挨着每一个幼儿一边指点,一边说:“蹲蹲孵小鸡,捉不牢就要飞”。“飞”字落在哪个幼儿身上,哪个幼儿就做抓小鸡的人,其余幼儿做小鸡,在规定场地内自由的飞、跑。这时抓鸡的人就可以去抓。游戏规则:当小鸡蹲下时,就不能抓了。抓到二、三只后,计算一下被抓的人数(小鸡数),游戏可重新开始。2、贴烧饼游戏目标:培养幼儿的追逐能力;培养幼儿的游戏兴趣。游戏玩法:幼儿扮演烧饼围成一个圆圈。一人做贴烧饼的人,一人去追贴烧饼的人...
六年级英语作文,课间活动,5句话
Class is over. The students are jumping with joy, just like runaway horses. Look, some of them have left their seats and begin to play noisily. They are laughing and screaming from time to time. Some don t leave their seats. They are making use of the shor...
廊坊特价商城卖什么
廊坊特价商城卖百货、文体办公、日用杂品、五金家电、服装鞋帽、钟表眼镜、照像器材、卷烟、酒、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姐妹特价商场,成立于2008年,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万人民币。地址: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农贸市场一号。...
“每张美团券限1人使用”是一次只可以订购一份团购
就是那张美团券只能允许一个人使用,假如2个人的话就团2张。应该是这样没错...
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不同可分为 外贸按商品与内容可分为货物贸易...
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不同确实可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这是指实际物质商品的进出口活动。这些商品可以是原材料、制成品、半制成品等,通过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换。货物贸易是对外贸易中最传统、最基本的形式,涉及商品的采购、运输、保险、报关等一系列环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涉及的是无形的服务产品的进出口。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旅游、运输、保险、金融、教育、医疗、咨询等多个领域。服务贸易的交换通常不涉及物质的流动,而是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进行。随...
在合资四驱SUV里那款车又便宜又好
在合资四驱SUV中,又便宜又好的车型可以考虑吉普的爱国者。以下是对该选择的详细解释:价格优势:吉普的爱国者相对于同级别的其他合资四驱SUV,价格较为亲民,提供了较高的性价比。配置与性能:爱国者的配置与吉普的指南者基本一致,但外形风格更加硬朗,满足了消费者对车辆外观和性能的双重需求。作为四驱SUV,爱国者具备较好的越野性能和通过性,能够适应多种路况。品牌与口碑:吉普作为知名的SUV品牌,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较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爱国者作为吉普旗下的一款车型,继承了吉普品牌的优秀品质和可靠性能。非日本车选择:考虑...
618是什么航空公司
618并不代表任何航空公司。实际上,618通常被认为是电商年中的大促销活动日,主要在中国电商平台如京东等上进行。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个观点。首先,当我们谈到618时,消费者和电商行业内部人士通常会立即联想到年中大促销活动。这一活动起初由京东发起,现在已发展成为多个电商平台参与的购物狂欢节。在这一天,各大电商平台会推出大量优惠措施,包括折扣、满减、赠品等,以吸引消费者购物。因此,从行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来看,618与航空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其次,在航空领域,各航空公司通常有自己的代码或简称,这些代码一般由国际航空...
惠州大亚湾西区有发展前景吗
有。1、地理位置优势:大亚湾西区位于惠州市南部,与深圳、东莞等城市相邻,交通便利,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2、政策支持:事州市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大亚湾地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事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出让优惠等,以吸引企业投资和人才流入。3、产业基础:大亚湾西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基础,特别是在电子、化工、食品等领域,拥有一些知名企业和产业集群。这些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增长。4、城市规划:惠州市政府对大亚湾地区的城市规划进行了优化,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城市品质和形象。这将有助于吸引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