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二、详情分析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三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3章 *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第5章 *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8章 *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制品第17章 *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4章 *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0章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
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
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
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
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
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不同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