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对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物流企业。
3、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一、享受优惠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包括哪些?
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一、享受优惠的物流企业包括哪些?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1、对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物流企业。
3、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一、享受优惠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包括哪些?
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一、享受优惠的物流企业包括哪些?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企业孵化器用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用地、用电、用水等给予优惠!甘肃省张掖市发布氢能产业补贴政策
甘肃省张掖市近期发布氢能产业补贴政策,旨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一、扩大绿氢生产规模的优惠政策
- 项目用地:土地租赁费按并网发电项目实际租赁价格下浮20%计算,分期缴纳,每期间隔不少于5年。
- 用电优惠:制氢项目优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 用水支持:在达到工业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水资源。
二、氢能应用场景拓展支持
- 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对签订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按供应量给予每公斤10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70万元。
- 鼓励加氢站布局建设:在2024年底前完成加氢站建设并取得许可证的,按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的20%给予补贴,固定站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不超过50万元。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
- 降低氢气加注成本: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每公斤30元的加氢站,给予每公斤20元运营补贴,单站最高120万元/年。
- 推广氢燃料电池车辆:对采购氢能源车的企业,按氢气使用量给予每公斤10元补贴,单车补贴不超过6万元/年。
- 探索新应用场景:根据行业需求,对氢能应用示范项目给予用氢费用补贴。
三、金融和人才政策支持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和担保服务,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提供投融资支持。
- 促进产学研融合: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培育氢能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
该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将为氢能产业提供全面支持,加速其发展,促进甘肃省张掖市成为绿氢制造和综合利用的先行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