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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仅限本人使用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65
发表时间:2025-02-14 07:40:35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当事人印制的储值卡及现在市面上好多发行的以盈利为目的,为吸引顾客到店中消费的卡、券完全符合以文字及相关图片的书面有形形式,是一种以商业广告为手段,向他人发出“充值200元,赠送20元,凭此卡可享受贵宾特别优惠,特价技术项目不打折,外卖产品打八折?”的邀请,其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应当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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