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仅限本人使用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当事人印制的储值卡及现在市面上好多发行的以盈利为目的,为吸引顾客到店中消费的卡、券完全符合以文字及相关图片的书面有形形式,是一种以商业广告为手段,向他人发出“充值200元,赠送20元,凭此卡可享受贵宾特别优惠,特价技术项目不打折,外卖产品打八折?”的邀请,其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应当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印制的储值卡及现在市面上好多发行的以盈利为目的,为吸引顾客到店中消费的卡、券完全符合以文字及相关图片的书面有形形式,是一种以商业广告为手段,向他人发出“充值200元,赠送20元,凭此卡可享受贵宾特别优惠,特价技术项目不打折,外卖产品打八折?”的邀请,其内容可以视为要约,应当认定为合同的表现形式。
店员私自使用客户会员优惠券,是侵犯了顾客的什么权益呀?
占用了顾客享受优惠的权益,也违反了店家的规章制度,应该要受到批评教育的。
店员私自使用客户会员优惠券,是侵犯了顾客的什么权益呀?
违反了店家的规章制度,应该要受到批评教育的。
违反了店家的规章制度,应该要受到批评教育的。
如果顾客没有同意,可以定性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