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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FOB条款卖方必备的知识,这些想不到的费用需要发货人承担_百度知 ...

作者:优优 | 分类:优惠大全 | 浏览量:9
发表时间:2025-08-05 15:09:43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但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买方怎么办?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

FOB条款下,发货人都要承担哪些费用呢?在FOB进行的交易中,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常规应付费用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杂费、港安费、提单费、舱单录入费、码头操作费(THC)或原产地附加费(ORC)、铅封费、报关费等。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AMS、欧盟的ENS等舱单申报费用,这些费用属于“离岸”之前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发货人承担。当然,客户答应承担这部分费用的除外。

意外情况的费用包括: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高额的指定代理费用、货损的赔偿、无单放货的损失、信用证的“软坑”等。

总结而言,海运发货一定要有风险控制意识,能争取采取CIF或者CFR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FOB贸易术语。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接受指定货代时,必须仔细审核该货代的资质。必须注意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签发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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