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_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_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如何才能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更精准?
国家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实现政策的智能化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完善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注重优化调整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度安排。应该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不断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近年来,我国的税费优惠政策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是为了强力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税费优惠政策如果不能精准施策,将影响政策的效果,降低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是关键,需要把税费数据与宏观经济、产业和企业数据进行整合,对企业的税费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这种分析可以帮助发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盲点和漏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并为政策的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税收数据收集,包括税务机构的税收数据、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数据来源。实现政策的智能化管理也是必要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施策。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国家需要积极宣传和解释税费优惠政策,及时反馈政策信息,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信息,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还应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更好地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红利。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税费政策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可以利用市场监管机构、税务机构等多种监管方式,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需要注重优化调整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度安排,不断创新政策手段和方式。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手段和方式,形成制度性、规范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还应该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收与社会公正的关系,使得税收征收更加公平、透明和规范。
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是关键,需要把税费数据与宏观经济、产业和企业数据进行整合,对企业的税费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这种分析可以帮助发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盲点和漏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并为政策的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税收数据收集,包括税务机构的税收数据、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数据来源。实现政策的智能化管理也是必要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施策。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国家需要积极宣传和解释税费优惠政策,及时反馈政策信息,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信息,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还应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更好地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红利。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税费政策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可以利用市场监管机构、税务机构等多种监管方式,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需要注重优化调整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度安排,不断创新政策手段和方式。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手段和方式,形成制度性、规范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还应该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收与社会公正的关系,使得税收征收更加公平、透明和规范。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