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优惠可分为哪几类?
关税的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的优惠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举征税对象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的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
(9)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主要针对以下物资、用品:
(1)不以营利为目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进料加工、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举征税对象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的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货物。
(9)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主要针对以下物资、用品:
(1)不以营利为目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进料加工、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等。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什么是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
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
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通、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关税的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
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
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通、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关税的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
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优惠关税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特定受惠国进口的货物征收低于普通税率的关税,目的是促进与受惠国的贸易合作。这种关税通常是互惠的,通过贸易协定实现,如关贸总协定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即任何缔约国都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优惠。然而,也有单方面的优惠,例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只有一方给予优惠,无需对方回馈。
特惠关税更进一步,起源于殖民时代,如英联邦特惠关税,现在欧共体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洛美协定》中的优惠关税,通常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单向优惠,由给惠国独自决定税率。我国进口税则区分了普遍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我国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即享受最惠国待遇的税率。
相比之下,普通关税是针对未签订相关协定的国家,其税率高于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给予最优惠的待遇,而普通税率则没有这种优惠。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与我国签订了最惠国贸易协定,因此,这些国家进口中国的货物通常享受最惠国关税待遇。
总的来说,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和适用范围。优惠关税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税率较低;而普通关税适用于没有特殊待遇的进口商品。优惠关税的获得通常取决于国家间的贸易协定或特定政策,而非国内申请。
扩展资料
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优惠关税享受关税优惠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能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进口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本质上是确定商品和服务国籍的准则,它对于普惠制等贸易优惠至关重要。各给惠国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出口产品能够获得普惠制等优惠待遇的资格。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强调,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原产地规则透明且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公平的影响。规则必须一贯、统一、公平且合理,基于客观标准进行管理,侧重于确定哪些产品应被授予原产地证明,而非排除。目前,该协议主要适用于非优惠贸易,而优惠贸易下的原产地确定则由成员国按照各...